法律问答

我在2014年被朋友骗去用我的车为他担保向信贷公司借款四万元,由于不清楚担保事宜,被骗在借款处签上自己的名字,而实际借款人变成了担保人,信贷公司的借款合同始终只有一份,说小贷公司的合同都是一份的,抵押车子一事在借款合同上丝毫没有提及!签订合同款项直接给了我的朋友,期间信贷公司也从未跟我联系,每月的利息均直接找我的朋友讨要,后来朋友不再偿还利息,信贷公司也从未向我讨要过利息和欠款,直到今年一纸诉状将我和朋友一并起诉,我则变成了借贷人,我这里有一份朋友当初跟我写的协议,称借我车抵押贷款四万元的事实,其它证据就没有了,请问这种情况如何解决呢?

抵押担保
2018-12-25 14:08:48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借款人和担保人协议涉及情况很多,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比如,借款协议纠纷,担保人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1..如果你没有和债权人约定担保的内容及时间 ,没有约定是一般保证的话,那么为连带保证。如果合同中有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
    2.如果你承担的是连带保证的话,那么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债权人可以要求让你承担保证责任。
    3.根据《担保法解释》相关规定,如果在你不知情的情况下,他们延长了履行期限,那么你只要在原合同约定的时间及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即可。
    第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第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0条第2款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
  • 可通过法律途径追讨欠款,首先要有证据证明欠款事实,借条、欠条、收条、银行转账记录等可能反映欠款、汇款的书面材料,第二,至法院起诉要求还款并支付利息,第三,可查询其名下有无房产、车辆、存款并进行查封、冻结以便执行。第四,如还款期限届满两年,且期间追要过,需找证据证明,否则超出诉讼时效
    第五,如存在担保人,在担保期限内经担保人立为共同被告,要求共同偿还欠款。
  •  借条上就有个担保人签名,到还款日借款人还不了钱或是借款人找不到了,债权人可以要求担保人还款。
      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名,属于对债务提供保证,如果没有注明保证方式的,应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责任。
      并且,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在还款日期到后,如果借款人没有归还借款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借款人(即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法》
      第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   《担保法》
      第三十三条 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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