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各位律师老师:

   我有两个问题咨询一下。

  1:我公司对一线员工说是实行综合计时工作制(但从没看到过劳动行政部门批准的文件),加班工资只有延时1.5倍,节假日3倍,没有周末双休日的2倍加班工资,这样是否合法合理?(我们每月规定上21天班后超过的天数就算延时加班,这21天班都是在8小时或以上...)。还有公司说平均月工作时间是166.64,可我们每月21天不就是168小时了,这样是不是有些违规违法呢?虽然每月每人只有多加班一个多小时,可我公司一线员工1万多人...。

  2:员工违反计划生育了,公司是不是可以无条件解雇,并且不用任何经济补偿呢?  请各位老师给解答一下,谢谢。

2018-12-25 13:30:16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你好,对于周末加班是几倍工资这个问题,国家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一)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二)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三)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周末加班需要以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 公司在法定休假日安排员工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这里的工资、薪金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的规定,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可享受免纳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所谓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做了进一步细化,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也就是说,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加班加点所取得的加班工资,不属于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应并入工资、薪金收入,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 法定节假日或双休日值班或加班的待遇是不同的:
    值班不支付法定的加班费,但单位有可能会给予其他相应的福利待遇;而加班则不同,法定节假日加班必须支付不低于工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双休日可以调休,不能调休的,需支付不低于工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双休日没加班费并非不可以,但需要予以调休。
    既不给调休,又不支付加班费就是违法的了。
    单位有事叫上班应算加班,没叫你不算上班是正常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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