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是销售,公司打工。产品是软件。这事是07年和某系统集成公司签的供应合同,他们是做工程项目的。也就是把软件卖给终端客户是某市的市政府。后来据说这个项目失败了。但软件那个政府还一直在用。

现在的情况是发票07年就开给系统集成公司了,钱是我个人掂付给我们公司了,公司给我出个证明说是委托我全全处理。、

我想说我现在应该用什么办法把钱给拿回来。有没有办法拿回来了。

2018-12-25 13:13:54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签订销售代理授权书的注意事项:
      
    1、了解合作企业常规信息(涵盖企业业内知名度、产品品质、价格体系、销售渠道)
      
    2、了解合作企业针对合作项目的规划(合作年限、未来销售渠道、价格定位、市场策略、推广计划等)
      
    3、分析两者的品牌定位,以及合作共性,无论出于品牌价值的考虑,还是经济利益的考虑,都需要结合品牌中长期规划全盘考虑。
      
    4、尽量避免自身品牌与经营性、医药、保健品、酒类方面的商品合作。
      
    5、明确上市时间、设计审核以及相应处罚措施。
      
    6、将周边商品和行销授权客户区分对待,分别整理相关客户信息,填写《商品授权意向客户合作信息表》或《行销授权意向客户合作信息表》
      
    7、协议签署后,明确《设计审核日程表》、《相关工作进度跟进表》。

  • 1、用人单位无需支付双倍工资。人事经理作为一类特殊群体,其对劳动法律、法规的熟悉程度远远高于一般的员工,也深悉《劳动合同法》对于如果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将对单位苛以什么样的不利后果,因此,即使公司未主动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其本人也应当提出与公司签订;而且这类人是劳动合同签订事项的负责人,不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显然是其本人在主观上存在着较大的过错,其本人应当承担其个人过错产生的不利后果,而非归责于公司。按照这样的逻辑,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其双倍工资。
      
    2、如果人事经理要求过有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负责人拒绝履行用人单位的义务,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那么人事经理尽到了自己的告知义务,在这样的情况下,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的,理应支持。
  •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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