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在幼儿园上班,刚开学前两个月晚上经常加班,幼儿园老师上班时间是7点20分到下午5点半,晚上加班到9点至11点左右,加班没有加班费,开会也提过几次,园长总是说:不要做什么事情都要提利益,要这样想把这些加班当成学习,提升自己。我觉得我们身为一个劳动者,我们辛勤付出,应该有回报,每次提到说算不算加班,领导脸色就不好,就老把加班当考验当学习来敷衍我们,搞得好像是我们的错,说我们做点事情贪图利益一样。还有一个多月快学期末了,老是利用我们老师的双休日来加班发传单,这就算了,连国家规定的元旦节节假日都安排一大早出去发传单,而且也不算加班。你觉得幼儿园这样子算不算犯法?我认为我们身为劳动者应当有权维护我们的劳动权利。谢谢律师

2018-12-25 12:42:12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是用人单位不依法支付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金的法律责任的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适用该条规定。按该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劳动者应当先向劳动监察投诉,由劳动监察责令支付,逾期不支付,责令加付应付额度50%至100%的赔偿金。经劳动监察责令支付不支付的,持劳动监察责令支付文书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可以主张支付加班费和赔偿金。劳动者直接申请仲裁不支持加付赔偿金请求。

    《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
    (二)》
    发布时间:2014年5月7日
    38、劳动者依据劳部发[1994]481号《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第四条关于25%的经济补偿金的规定主张给付经济补偿金,如何处理?

    劳动者依据劳部发[1994]481号《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主张给付经济补偿金,仲裁委、法院应当向劳动者释明其应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先经劳动行政部门处理,劳动者坚持主张给付经济补偿金的,应驳回其请求。
    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向仲裁委、法院主张加付赔偿金的,应当向仲裁委、法院提供已经依法先经劳动行政部门处理的证据,包括提供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的限期整改证据,以及用人单位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的证据。
  • 节假日加班工资规定: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二)休息日(通常是指周
    六、周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注:按照上述规定,用人单位在不能安排补休的情形下,应当支付加班工资)。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注:法定休假日未规定可以补休;法定休假日是依据国务院令第513号,元旦一天、春节三天、清明一天、劳动节一天、端午节一天、中秋节一天、国庆节三天)。   劳动者工资计算办法:   全年工作日:365天/7天(每周)·(乘以)2天(休息
    六、日)+11天(法定休假日)   月平均工作日:(365天-全年工作日)/12个月=
    20.83天   日工资标准:本人工资/
    20.83天   休息日加班工资:日工资标准·(乘以)2(倍)   法定休假日加班工资:日工资标准·(乘以)3(倍)   (注:以上计算方法是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
    (2000)8号和国务院第513号令规定,最新折算方法。)
  • 法定节假日和周休日是两种性质不同的假期。所谓休息日,简单地说就是每周的周休日,它是每周常规的休息时间;而法定休假日也就是我们所说的年节假日,国务院新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规定,我国法定节假日过去包括元旦、“五一”劳动节、“十一”国庆节和春节,清明节、端午节和中秋节。法定假日指在特殊的一天或几天,全国人民共同放假休息的日子,一般为重大的传统节日和纪念日,法定节假日由国家或政府立法明确规定。平常的周休息日是劳动者每周休息的日子,是工业化发展过程中,逐渐发展而来的,是经济发展民主政治进步的表现。周休日是维持人体身心健康和劳动力再生的必须,一般情况下,周休日制度也由国家专门规定。但周休日的具体时间要根据行业、地区特点,和生产生活实际来决定,可以是一周中从周一至周日的任何日子。由此可见法定节日和周休日两者性质不同,所以,国家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和周休日加班,支付的加班工资标准也不同。  目前,国家和本市有关计算加班工资的规范性文件包括:《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加班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另外,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春节法定节假日工作的,按不低于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300%支付工资报酬;在休息日工作的,按不低于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200%支付工资报酬。  《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 关于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计算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150%*日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200%×日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300%*日工资报酬)  第五十一条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100%带薪)。  相关知识延伸阅读:加班费的计算方法  加班费的计算方法一:  平时加班工资=小时工资*
    1.5倍*加班时间  双休加班工资=小时工资*2倍*加班时间  法定假加班工资=日工资*3倍*加班时间  也有例外:如公司与员工签订了劳动合同,双方约定了加班工资按什么工资标准计算,那就按约定加班工资标准计算.其他计算方法还是同劳动法规定的方法计算。(同上)比如,低于1500元/月工资按实计算,超过1500元/月工资按1500元/月计算。  加班费的计算方法二:  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本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实行提成工资、包干工资等工资形式的劳动者: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均按照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劳动者加班加点工资的支付办法和标准支付。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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