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的母亲有三个孩子,我的两个哥哥和我,都早已结婚生子,户口都在一起,户主是母亲,1991年时我们家的私房拆迁到附近的公租房,总共是两套房子都是两居室,分房的时候我和我的大哥住在楼上,承租人是大哥,母亲和二哥住在楼下,承租人是二哥。之后我离异并且丈夫不久之后去世,剩我和儿子一起在楼上生活了20年至今。1994年时大哥借女儿上学之名借户口本私自把户口分户出去,并将我们的户口所在地都写成了楼下,去年大哥将承租人变更为大嫂的名字。现在趁我不在家时私自换了门锁,并拒绝给我们钥匙,且要求我们腾房子。现在我们想通过诉讼解决问题,想知道以下几个问题的解决方法:

1.我想通过诉讼来要求大哥停止对我和儿子居住权的侵犯,目前人证方面有母亲还有二哥能证明我们在楼上居住了20年,和当年分房时的真实情况,并且可以证明大哥分户没有征得我们和户主母亲的同意。我想知道人证方面是否充分?

2.物证方面我想知道可以去什么单位取哪些物证?

2.诉讼申请中出了要求我和儿子的居住权还有没有更进一步的可能,都需要什么证据?

2018-12-25 12:20:49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不需要同住人签字。但是拆迁公房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共同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分别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一)拆迁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出租房屋且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
    (二)拆迁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私有居住房屋的;
    (三)拆迁房管部门依法代管的房屋的;
    (四)拆迁宗教团体委托房管部门代理经租的房屋的。公房承租人死亡的,根据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规定,确定新的房屋承租人,拆迁人与之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私房产权人死亡的,由房屋继承人与拆迁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 对于直管公房的承租人变更,一般需要符合下列条件,原承租人死亡或外迁;与原承租人为同一户籍;是原承租人的家庭成员;与原承租人共同居住一年以上;没有其他住房。符合上述条件可以向房管部门提出变更,一般在其他所有具备承租条件的亲属均放弃承租的情况下才给与变更。
    因此您和您母亲由承租权,在您放弃承租权的情况下应该给与变更。不与变更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 从法律的角度来说,是可以享受该待遇的:  
    1、只要当事人及子女的户口还在当地的,并且是当地的农业户口人员的,就属于该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一;  
    2、原则上来说,就可以享受该村的集体利益分配及其他利益分配;否则当事人可以聘请专业人士维权。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定办法》的规定:  第四条普通成员是指拥有土地共有权、保留型土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集体资产管理与处置的参与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项完整权利,承担完全义务的农村居民。  保留型土地使用权指除承包地经营权外,已实际取得和保留的宅基地、林盘地、自留地等土地使用权。  本办法所称普通成员等同与其他法律法规所称的农村集体组织成员。  第五条特殊成员是指拥有土地共有权、土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完整权利的一项及其以上,并承担相应义务的公民。  第六条下列人员确定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  由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繁衍,并在该集体经济组织共有的土地上生产、生活的后代;  与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形成法定初次婚姻关系的;
  • 房子拆迁过程中不需要办理户口转移,拆迁是政府征收行为,对户口没有影响。
      如果拆迁完成之后可以将户口转移到新分配的房子中,或者,根据当事人意愿决定是否转移到新分配的房产中,对于拆迁户口问题,目前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按照惯例,应该有当地同意拆迁的村委会或者居委会在搬迁之后统一组织拆迁居民办理户口转移事项。
    但是当事人自愿把户口转移到其他地区的除外。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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