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此男子有一结婚三年的妻子,妻子不能生育,所以死者的父亲给他们收养一个女儿,现在刚五个月孩子的户口等问题都是死者的父亲一手弄办理的,中间也了花了好几万等,死者有一父一母,一个弟弟未婚,两个姐姐和一个妹妹已婚,死者的妻子要求孩子自己抚养,现在公司给了一笔赔偿款,请问该以什么比例分配。

收养
2018-12-25 12:19:32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如果符合收养条件,应通过民政部门办理。根据《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的有关规定,领养孩子需办理以下手续:
    一、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一)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二)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二、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并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其中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人还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
    (二)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收养继子女的,可以只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生母结婚的证明。
    三、送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送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组织作监护人的,提交其负责人的身份证件);
    (二)收养法规定送养时应当征得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的,并提交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社会福利机构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弃婴、儿童进入社会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或者孤儿的生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
  • 收养孩子必须在当地的民政局办理收养登记手续,才是合法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规定:  第十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第十六条 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
  • 在受胎期间或出生的时候,父亲和母亲没有法律上的婚姻关系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里面明确规定,在继承法里面所提及的继承关系里面,收养的子女是必须有合法的收养关系,可以出具相关收养证明的子女才属于继承法所承认的子女。
    对于未办理好收养关系的子女,应该及时办理收养手续避免影响到以后相关继承权力。
    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申请办理收养关系:
    (一)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二)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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