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和她2005年自由恋爱,2006年在柳州鱼峰区民政局登记结婚,我的户籍是落在她家。2007年岳父母资助我夫妻在南宁城北区买了房子,岳父母从结婚、生子、离婚都在左右这个婚姻的命运。

我妻子自05年到11年一直没有正式工作,还以各种理由不肯生孩子。09年开始做玫琳凯,外面认识了很多不三不四的人。女方家庭嫌贫爱富,一直嫌弃男方家庭出身农村后悔结婚。2011年底以性格不合提出离婚,我没同意。2012年2月上诉法庭,4月11日在西乡塘法庭开庭,因对方无理要求,法院不判离婚。

判决书下来后她一直不回家,与我断绝联系。与他人同居,2013年1月几号深夜和父母一起把出生不久的婴儿抱回娘家。

2013年1月7日我到了他家。但她家不承认孩子是她生的。我和她2010年3月办过准生证,我当天也在居委会见到了准生证上面也没有生育记录(准生证是我12月份要求居委会收回的,因夫妻关系紧张)。现在我不知道她是在哪个医院偷偷把孩子生下来的。

????我妻子说是她叔叔的孩子(我确认她叔叔有个女儿即她的堂妹20岁了,不可能再生孩子),她母亲却说是她娘家亲戚的小孩。

????请问我如何找到相关证据,揭穿她们母女的谎言,谢谢各位提供见解和办法。。。。。。

2018-12-25 12:05:39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一般随女方生活;哺乳期后的子女,由双方协议,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 您好,离婚仅有以下两种方式可供选择:
    一、协议离婚,双方协商后,凭双方的离婚协议书、结婚证、身份证、户口本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二、一方不同意离婚或签了离婚协议后反悔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诉讼离婚。一般在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或者在被告居住超过一年以上的所在地法院起诉。一审一般3—6个月,二审一般3个月。如果法院第一次判决不离的话,六个月之后可以重新起诉,第二次起诉法院一般情况下认定为确实感情破裂无法挽回才起诉第二次的,实践中第二次起诉离婚一般都会判决解除婚姻关系
  • 你好,法院判决子女的抚养权是有依据的: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根据你的描述,可能法院不会将孩子的抚养权判给你,当然也不是绝对的。直接你说的地域歧视是不存在的。希望对你的问题有帮助,如果需要法律服务,欢迎来电或者当面咨询,我们的律师将免费为你提供详细的法律意见。
  • 女方提出离婚的情况下,通常可以根据情况来进行协议离婚。如果夫妻双方协议后能够确定子女抚养权归属,则可以依照双方协议,如果不能,则需要到法院依法进行诉讼离婚。男女双方诉讼过程中,女方提出自己抚养子女的,法院会依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并结合实际情况,以有利于子女成长为基本的准则,确定孩子是否归女方抚养。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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