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1日开始年休,3月21日上班。上班后公司要求重新签合同,为2个月发一次工资,合同从2011年2月1日开始。工资为每月2000元(出差费另算)。口头承诺年薪不会变化,书面中并未体现(为了避税)。
4月22日野外工作,5月14日因辞退项目负责人,所以一起回公司。5月22日继续野外工作。(换了个领导)
6.1日,因工伤回家休息,并未给领导说明。
7.1日,正式提交辞职手续。因公司到目前都没有发放4~6月的工资。说是在审核我们4月22日至5月14日工作,并要求我办理交接手续。
北京祥瑞美达贸易有限公司因公司拖欠工资,至今为发放。再加上公司诚信度较低,所以我个人工作时所用到的笔记本电脑及照相机未归还。因怕归还后公司以2000/月的工资标准对待。4月22日至5月14日工作期间,借备用金3万元,支出2万3千元,剩余7000元备用金因治病向领导请示后自己支出了。
现在我要求公司发放4~5月工资(6月因病未上班)
求助高手帮忙分析述问题中我所触犯的法律和公司触犯的法律,是否能保证我个人的利益不受影响。我只想通过法律手段保护自己!
谢谢热心的网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