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申诉人与2010年9月担任我公司高级软件工程师,于9月1日签订入职信并签订劳动合同。入职信中明确指出,试用期为六个月,通过试用期后,公司会给申诉人发放确认函,申诉人同意并签字。

2011年2月28日,申诉人试用期结束,由于与我司任职期间,公司内部为申诉人进行技术培训和英文培训,但是申诉人经过培训后始终表现欠佳,不能胜任我司工作。

由此,2011年3月1日,申诉人未得到公司确认函,所以申诉人已经知晓其未通过本公司试用期。期间,我公司与申诉人协议离职并与2011年4月2日,我司与申诉人签订了终止合作协议书,明确指出根据申诉人试用期的表现,申诉人不能胜任我司工作。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我公司提前一月通知申诉人解除劳动雇佣关系,并付清申诉人一切工资费用,?所以,?2011年4月30日,申诉人与我公司签署离职证明,证明2011年4月30日之后,申诉人与我公司无一切劳动关系。

所以我公司为此拒付申诉人一月薪资的解聘补偿。

请问律师,我公司的拒付理由,是否合理?

仲裁
2018-12-25 11:32:08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劳动合同法第4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所以,可以直接劳动仲裁要求:1解除劳动合同;2支付经济补偿金; 至于社保没交的问题,建议去劳动监察大队投诉,现在劳动仲裁不受理社保问题
  • 离职后,原单位从其公司账户内做减员处理,然后你可以自己按自由职业者的身份自己继续缴纳社会保险,也可以转到新公司账户内,让新公司继续缴纳社会保险。
    如果新公司在外地的,还需要先办理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手续。
    办理转移手续前必须提供,所需转移到的新地方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详细地址、单位名称、开户行名称、银行帐号等相关手续给以自谋职业者缴费的服务中心。
  •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用人单位同劳动者各持一份。
      上述情况在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有明确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 签订一年期限的劳动合同 ,并不意味着在一年期间内就不能辞职。在此一年劳动合同期内,职工是仍有权辞职的,但应该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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