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8月债权人起诉(此前从未找过我要求承担担保责任),经过庭审,一审判我承担连带担保责任。通过咨询律师后,上诉,观点:1、借条中的“如借款到期不能归还.....”应视为一般担保;2、此借条未约定担保期间,按照担保法第26条规定,保证期间应为6个月,在此期间债权人一没有起诉,二没有找过担保人要求承担责任,故应免责;3、借条中债务人用于担保的财产均不是债务人所有,但债权人却予以认可,此举加大担保人的责任,所以即使担保人承担责任也只限于担保物价值以外的部分。以上是我的上诉理由,请名师指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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