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您好、我和男方今年2月份在一起、三月份意外怀孕、回家商量婚事、但是孩子后来没保住流产了,然后他们家人就一直不让我上班、在家陪他、4月21号订婚、订婚之前他妈妈给了三万块买金饰、加上我们的结婚钻戒、一共需要4万3、不够的1万3是我妈妈付的,订婚后我们一直住在一起、五月一号、我妈妈将陪嫁的车子交给了我们、这期间一直是男方在使用车子,9月6号、他家给了我们家6万8彩礼、用于我们家置办酒席及购置结婚所需物品,9月8号结婚、当时已经有身孕、我妈妈另外给我陪嫁了一台液晶电视、以及一些床上用品、加起来有两万左右,另外我妈妈给了我10万块钱存折,我父母的兄弟姐妹们在结婚的前一天都各自给了我数目不等的红包、加上我自己朋友给的红包、一共有五万块,婚后我们也一直未领结婚证,结婚后不到一个月、男方说这15万有他一半、并跟我父母说、要求把这个钱给他,我与男方在婚后一个月内感情破裂,我提出打掉孩子分开,在回去收拾我自己的衣物、车钥匙及电脑时、遭到他们家人阻拦,男方家表示到了他们家的东西就是他们家的、不允许我拿走自己的物品,订婚所买金饰及结婚钻戒在男方家保险柜中。我想咨询、我是否可以直接与男方分手、打掉孩子是否要经过男方家同意,我需要退还男方家多少彩礼、是否要赔偿男方家办酒席的花费、男方家是否需要退还我家陪嫁时所花费的花费,另外我是否可以要求男方赔偿我从三月到现在的精神损失费、误工费、以及第一次意外流产和这一次打胎所带来的身体伤害

2018-12-25 10:42:17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彩礼的范围及返还
      建立婚约,男方给付女方的财物一般有聘金、见面礼、折娘衣、酒水钱和金器,《意见》对于司法实践出现的各种财物给付形式那此属彩礼没有界定,根据附条件赠与说的法律特征,判断依据为给付此项财物时当事人主观心理状态,是为了培养、增进感情的给付还是以结婚为条件的给付。实际生活中当事人给付财物时不会明说更没有书面合同表达心理状态,是默示意思表示,判断可根据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当事人的经济状况、给付的时空,财物的价值,依社会一般观念为之,如聘金,较大数额的见面礼,按女方提供的礼单给付的各种财物就是附有条件的,而双方父母给付的小额礼物,男女双方非正式情况互赠的礼物就没有附有条件。
    因此,彩礼没有固定的名称和范围,而是根据上述方法判断之。
  • 如果没有如下情形,男方无法主张返还彩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  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
    (二)、
    (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  第九条 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
    (五)项的规定处理。
  • 按婚姻法的规定,如果没有登记结婚,彩礼应当退还。
    彩礼应该退还
    可以起诉要求退还彩礼
    如果没有登记结婚,彩礼应当退还。不退还可以起诉索要
    可以起诉
    可以起诉,要求女方返还彩礼。
    可以应当退还
    根据我国《婚姻法解释
    (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
    (二)、
    (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也就是说,如果你们尚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可以请求返还彩礼。如果你们已经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则只能在离婚时出现
    (二)、
    (三)两项情形时方可请求返还彩礼。
    法律上的结婚以在民政部门登记的时间为准,不以农村办理结婚仪式为准。
    通过法律途径请求返还彩礼,要注意对证据的收集。
  •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1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毕竟在长期的非法同居生活过程中,双方对一些财产是可能产生共有关系的,因此,有必要进行分割。如果同居一方主张分割同居期间产生的公有财产,法院是会支持的。至于以“分手费”为名要求支付一定的财物,则没有任何法律依据,是不可能获得法律支持的,对此不必理会。  “分手费”没有法律依据就不可能得到法律支持,因此没有必要再去收集什么证据来证明其“违法”。  同时,索要分手费是违反道德和社会公序良俗的,法律只对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所以,从法律层面上讲,如果不是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或者合法的赠与关系、债务债权关系等,在分手后索要分手费是不合法的,尤其是与与有配偶者同居,破坏他人家庭,而后索要分手费的,更不可能得到法律的保护。  另外,法律上也没有所谓的“青春损失费”,所以同居一方向另一方主张“青春损失费”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也不能得到法律保护。虽然有可能在感情存续期间写过欠条,但实质上也不存在借贷关系,也就是说,欠条往往是“有名无实”的,是无效的。如果实在不得已或在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等情况下写下支付“青春损失费”欠条的,依照我国民法的有关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作出的意思表示是无效的,是可以变更或者撤销的。到法院打官司也很难得到支持.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