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单位是自收自支事业单位,2005年为了逃避企业所得税,和某单位签订假合作协议,有对方开具正式发票,我单位按发票金额把款付给对方,对方扣下营业税后又把余额退还给我单位,我单位这笔款没有正常入账,暂时放在一边,现在对方单位出事,如果追查到我我单位不知道我单位应承担什么责任,谢谢

2018-12-25 10:04:56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1、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一式三份;
    2、合同、协议或其他能证明双方权利义务的书面资料(复印件);
    3、发票或境外机构付汇要求文书(复印件);
    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 出口发票金额一万五美金一切险是千分六战争险是万分之三,可以加载一起就是千分之
    6.3投保金额按照发票金额来投保就是一万五,只要后期理赔能提供发票或货值证明就可以了。货值*
    1.1*汇率*费率=保费一万五*
    1.1*汇率(现在是
    6.9)*费率千分之
    6.3=七百一十七保费应该是七百一十七元人民币希望我的回答能够帮助得到您,谢谢
  • 营业税是对有偿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营业收入额征收的一种税。如果你们合同没有约定营业税由谁负担,依法由卖方负担。合同约定办证期限的,应该在约定期限内办证下来;如果合同没有约定办证期限,预售房的应该在交房后90天内办证下来;现售的应该在合同签订后90天内办证下来,逾期的,你可以要求承担违约责任。
  • 房屋买卖发票开具:

    一.发票开具方式
      依据不动产出售方的收款方式不同,发票开具方式区分为:
      
    (一)收款人分次收款的,即时开具发票,并在发票的“款项性质”栏目中注明款项性质;结算尾款时,只开具一份尾款金额的发票,并在发票的“备注”栏中注明:各项不动产的建筑面积、单价、购房款总额和其他款项的名称、金额。不动产买受人持所有的购房发票向产权交易中心办理产权手续。
      
    (二)收款人一次性收款的,即时开具发票,并在发票的“款项性质”中注明款项性质,该份发票中应载明该不动产购房款总额和其他款项名称、金额等内容,开票人应对“建筑面积”“单价”、“金额”等如实填写。不动产买受人凭该份发票向产权交易中心办理产权手续。
     
    二.发票内容填写
      
    (一)“不动产项目编号”栏目。
      
    (二)“建筑面积”、“套内面积”、“单价”栏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不动产销售统一发票和新版建筑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73号)第一条第
    (三)款第
    (5)点“金额=面积×单价”的规定,当收款人收取的款项金额与面积和单价形成勾稽关系时,应如实填写;无法形成勾稽关系时,可暂不填写。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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