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月又与原单位续签劳动合同,但不是原来的职工,已改为劳务工。在2005年7月原单位又把我们这些人转去劳务派遣公司,我们与劳务公司签合同至今。
在2008年到现在我已签了两次固定期限合同。合同期到2012年9月,我要求签无固定期限合同,开始单位说劳务工只能签固定期限,我不同意签固定的,后来单位干脆以合同到期不续签为由终止了劳动关系。单位不准我进门口,所以我现在无上班。
我想咨询的是:如果是单位到期不续签合同,经济补偿如何计算?是执行单位工作年限还是仅仅只计算新劳动合同法执行后的工作年限??
请问单位这是属违法终止还是合法终止?1995年——2004年的一次性生活补贴属买断工龄吗?照片和一个证人能证明我已向单位提出过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些证据有效吗?法院会否采信。因单位不承认我曾要求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单位也无证据证明我没有提出过。但法院说谁主张谁举证。但原件是在单位那里。劳务公司没有工商登记,是在质监局查到的公司资料,那这劳务公司有派遣资格吗,所签的合同有效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