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您好!我是1995年7月进入本单位工作的,1998年单位办理了医保、社保。2004年12月31日合同到期单位不续签,并以每年500元给了一次性生活补贴。

2005年1月又与原单位续签劳动合同,但不是原来的职工,已改为劳务工。在2005年7月原单位又把我们这些人转去劳务派遣公司,我们与劳务公司签合同至今。

在2008年到现在我已签了两次固定期限合同。合同期到2012年9月,我要求签无固定期限合同,开始单位说劳务工只能签固定期限,我不同意签固定的,后来单位干脆以合同到期不续签为由终止了劳动关系。单位不准我进门口,所以我现在无上班。

我想咨询的是:如果是单位到期不续签合同,经济补偿如何计算?是执行单位工作年限还是仅仅只计算新劳动合同法执行后的工作年限??

请问单位这是属违法终止还是合法终止?1995年——2004年的一次性生活补贴属买断工龄吗?照片和一个证人能证明我已向单位提出过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些证据有效吗?法院会否采信。因单位不承认我曾要求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单位也无证据证明我没有提出过。但法院说谁主张谁举证。但原件是在单位那里。劳务公司没有工商登记,是在质监局查到的公司资料,那这劳务公司有派遣资格吗,所签的合同有效吗?

劳动合同纠纷
2018-12-25 09:57:07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劳务派遣公司没有签合同,员工借支给签的微借贷,不属于违法行为,这种情况只要员工承认就没问题,公司可以马上找该员工补签一下。
  • 《劳动合同法》第66条规定:“ 劳动合同用工是中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
  • 劳动合同履行期届满前,用人单位应当遵循严格的续签程序,否则可能导致用人单位应当续签而未续签劳动合同的事实劳动关系。  步骤/方法  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的劳动合同进行综合评估后再决定该劳动合同是否续签以及按照什么劳动条件进行续签。
    用人单位在评估时应考虑如下因素,比如,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年限可能即将满十年的;用人单位已经与劳动者连续两次签订过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通过对上述这些因素的充分考虑后,如果用人单位决定不再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的,则用人单位应依据劳动者自新的《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后在单位的连续工作年限支付相应的补偿金。
    但是,如果用人单位保持或提高劳动条件而劳动者不愿意续签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则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以书面方式征求劳动者意见和劳动者以书面方式对是否续签劳动合同进行意思表示都十分重要。
    因此,在劳动合同续签前必须征求劳动者的意愿,如果劳动者在单位提高劳动条件后仍不愿意续签,甚至是劳动者本意就不愿意续签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就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这样对于不想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来说,就可以通过征求劳动者意见的方式将不再续签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变成劳动者的单方意思表示。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同意续签劳动合同的,应当在原劳动合同届满前完成劳动合同的续签。
    如果用人单位或劳动者任何一方决定不再续签劳动合同的,务必要在原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办妥劳动合同的终止手续。
  •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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