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尽力还但实在还不了了?律师您好,由于家里曾经出了一些事,急需用钱,又实在没脸跟熟人开口,银行下款时间来不及的情况下,在网络上找到一家借贷宝上的放款平台。对方让我发布5900元的借条,期限一周,对方先放款1900,收到后以转账方式马上转回给对方,然后对方再放款4500元,也就是到手本金只有4500元。但当时的确救了我的急?所以我也没有意识到高利贷的问题。后来为了还这一笔,我先后又借了几个平台互相还款,这几家都分别借款1000-2000元,也是30-40%的“手续费”;平时我一有多的钱就尽量往上面还,但由于期限太短,利息太高?一笔5000元一个月我就要支付7600?我才咨询了一些朋友知道这绝对是高利贷无疑?现在我的借款还没有到期,我也不想当老赖,所以想咨询下:比如5900这笔借条我已经转给对方1900?按照法律规定我必须履行的还款金额是多少?我想还上我该还的?就可以坦然的面对?谢谢律师!?本人文化水平不好,表达有些啰嗦,望海涵!感谢耐心的律师们!?不好意思说错了?到手本金只有4000元不是4

2018-12-25 09:42:57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也就是说,年息不超过24%受司法强制保护,超过24%之外部分属自然债务,债权人对此无请求权,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的,法院不支持。但借款人已经意愿支付的,法院不支持不当得利返还。
    超过36%部分属非法高利,债务人支付后可请求不当得利返还。
  • 首先,民间借贷可以是有偿(有息借款)也可以是无偿(无息借款)的,是否有偿(有息)由借贷双方约定。因此,民间借贷可以约定利息。
    其次,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民间借贷只有双方事先在书面或口头协议中约定为有息借款,出借人才能要求借款人在还本时支付利息;否则,一律视为无息借款,出借人不得要求借款人支付利息。
    再者,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1]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
    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通常说的4分利指的是月息就是4%的利率,民间借贷的利息双方可以自由约定,只要约定的利息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都是受法律保护的。现在我国的同期银行贷款年利率为
    5.6%,乘以4,等于
    22.4%,而月息3分年利率就是48%,明显超过了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是高利贷,但利息不论约定多少只要借款人原意偿还高额利息,法律也不会去主动干涉,只有因为借款人不偿还借款,出借人诉至法院后,法院只会在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以内判决利息。
  • 目前一年期限的银行贷款利率大致在6%左右,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以上即为高利贷,所以高利贷年利率在24%以上,折合月利率2%以上,所以,月息二分的利率就比较接近高利贷的利率了,二分以上的利率就是典型的高利贷了.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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