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990年至2000年公司公司应按职工待遇一样给我们上社保。可没给上社保,只给了补偿。补偿按养老保险给补发的(说明一下,在公司工作,合同到期公司不用的人员把北京电力建设公司给告了,这样才给补发的,本人有补发单)。2000年至2001年的社保没给上。要求补交社保。
2 ,按新劳动合同法,公司应该与我签订无固定期合同,他们没按法律办事。为了规避责任,迫不及待的就从2008年8月就给转为劳务费了。从中可以看到我们的签订的合同至少到2008年底,
3,2006年我在公司学习中专的费用,5000元左右,当时本人是公司的合同工,说是给报销。学完后,公司已经把我改为劳务派遣人员了,公司就不给报销费用了,职工都给报了。要求公司补偿我的中专费用。
4,现在公司来了新领导,进行改革,像我够50岁了,到期后就不用了。我在公司工作了25年以上了,已经享受15天年休假了,(有休假单)我把青春都奉献给了公司了,并且我在公司一直都干焊工(我有特种作业体检表),按劳动合同法规定应该与本人签订无固定期合同,本人是特殊工种,应该到55岁退休,离退休不到十年,公司不应该与我解除合同,他们的做法太让人伤心了。要求公司按特殊工种待遇,实行。或给予补偿。
5本人在公司工作了25年以上 在工作期间,应同工同酬,可公司发的工资条应每月给5元的工龄补,原来按新签订合同时间给工龄补,没按实际在公司工作年限给,后来转到劳务派遣了,就不给了。要求公司从1990年至今应给予补偿,(职工都有工龄补).并且工资条都不一样。本人有职工的工资条,在工资条上就能显示出来。要求公司应按职工待遇,应给我们补偿。
劳动法第六十六条 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 施。我并不是以上说的那种岗位。我有1990年的工会会员证,2001年公司发的工作证,有胸卡,焊工证。公司应该与我签订无固定期合同可是给转到劳务派遣公司了,要求公司按职工待遇一样给补发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