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公司与民间贷款机构借贷,我作为公司小股东,当时拒绝签连带责任担保协议,后来公司大股东更换,更换股东时在工商变更资料夹带着一份股东会决议,股东会决议里写了公司经过某中介贷款机构签署与第三方签署的所有借款合同,全体股东提供连带担保责任,我没注意看,由新的大股东和我签了字(只有2个股东,大股东97%,我3%),没有原大股东签字,签署时间是5月4日,工商局核准的变更日期是5月7日,也就是说新大股东身份还没有被工商部门认定的情况下,我和新股东签署了股东会决议担保连带责任条款

6月份,公司经过中介贷款机构向不同的第三方借了十多笔不同金额借款,我全程不知情,借款到期后公司不还,第三方拿着股东会决议的连带责任担保条款起诉到法院,我需要承担连带责任吗?

2018-12-25 08:34:15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首先要先分清担保公司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
    一、若保证人是一般保证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16条的规定:第十七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
    (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对一般保证人来说,原告若仅起诉保证人的,因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所以原告的债权利益无法得到实现。
    二、若保证人是连带责任保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16条的规定: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 您好,《公司法》第十六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但公司违反前述条款的规定,与他人订立担保合同的,不能简单认定合同无效。
    第一,该条款并未明确规定公司违反上述规定对外提供担保导致担保合同无效;第二,公司内部决议程序,不得约束第三人;第三,该条款并非效力性强制性的规定;第四,依据该条款认定担保合同无效,不利于维护合同的稳定和交易的安全。
  • 你好,如果没有约定担保时效,担保人应该已免除担保责任。

      根据《担保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第二十六条同时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 担保需要涉及情况很多,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比如,担保人需要什么条件? 与本案无牵连;

    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在当地有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

    有能力履行担保义务。

    没有明显的违约记录。根椐中央银行指南,担保人有下列权利:

    可持有一份担保合约及其他有关证件。

    只要借款人同意,可获知向金融机构借贷款额。

    可控告借款人,如需为前者偿还欠金融公司之债务。
    担保人通常收到致给借款人的催债副本。

    可限定只担保一项特定借贷。若数年后,借款人欲增加借款额,他必须作出新借贷申请,至少也须获得担保人书面同意担保新贷款。

    除非借款人违约没摊还借款,金融机构才可向担保人追债。

    金融机构必须将还债要求信送达担保人后才可向后者追债。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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