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于2008年3月与昆山一家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主要负责上海地区的销售工作(我负责带两个业务),并且书面约定“上海销售点的总销售额为150万,年终按总销售额的2%除去上海销售点每月预支的平台费用1500元/月,余下部分由公司按销售额的达标比例给予提成分红(用于补贴业务工作开展中所支出的客情费用)”。另有业务体系协议规定,如果完不成约定总销售额的90%,并且合计预支的费用不够支付上海销售点平台费用的部分,将从上海销售点的各业务人员提成中分摊扣除。

????08年上海销售点实际的总销售额为1575448.50元,按书面协议的2%除去已支付上海平台费用为14250元,余下17258元由公司按比例给予达标分红的,其中我个人的销售额为1231546.50元,(我自己的部分有客户的传真订单,及客户100多万的销售额书面证明)按达标比例应得提成13491元。但此事与公司老板沟通六次,均以各种理由予以推脱。

????另外,因我的合同于2009年2月28日已到期,但公司并未与我续签合同,新的工资及业务体系也出台,书面约定业务经理是保底工资2500元,加上手机及交通补贴、餐费,合计每月3120元,但2009年年5月15日发放4月份的工资,公司却私自将我的工资发放标准同业务的浮动薪资,实发1613元。为此事我于2009年5月18日打电话给老板,并且又提到了08年提成的事,老板明确表示我可以不做,但不可能给我08年的提成,无奈之下我传真了辞职信给公司,理由是公司拖欠08年提成,并且私自克扣工资,并且合同到期,故而提出辞职。

????2009年5月25日就此事我已经向昆山劳动局提起了仲裁,并且将开庭,我要求公司支付我:1、提成和工资款合计16558元,及25%的经济补偿金4139.50元,2、我在这公司工作了一年三个月,要求经济补偿一个半月的工资(按12个月银行工资卡上的平均工资)4852×1.5=7278元?3、因2月28日合同到期3月份未续签,我是否可以要求4月、5月半个月的双倍工资3120×1.5=4680元??4、因在职期间公司未上缴社会保险,要求公司补交社会保险金,这些诉求不知仲裁是否会成功?另外有关50%的赔偿金不知在我这案例中是否属于可提部分?另外25%的拖欠工资经济补偿是否在昆山的仲裁不予支持?双倍工资和和50%的赔偿金说属于监察大队管理,请问我是否一定要等仲裁以后再向昆山监察大队反应此事?另外工厂里其他所有的员工都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请律师专家们指点,万分感谢!

另外我在提起仲裁时因为当时对劳动法的不甚了解,故所提的诉求,包括工资赔偿金不够完善,6月24日开庭,请问我是否可以在当庭要求增加并完善诉求?并且因为公司的老板很赖,如果我要向劳动仲裁申请客户货款的财产保全是否可以?保证金是多少?谢谢!!

仲裁
2018-12-25 07:47:16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1,单位未按时缴纳社保,可以要求单位补缴工作期间的社保。没有双倍工资的赔偿。
    2,如果单位在劳动者入职一个月内未签订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要求双倍工资补偿。
    (1)《劳动合同法》规定: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2)《社会保险法》规定:
    第八十六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投诉时,应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以及相关拖欠工资的证据。且经责令后仍不支付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标准: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申请劳动仲裁时,劳动者可以同时请求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法律依据:《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第五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1、拖欠工资,如果确实不能协商解决,你可以去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用人单位;  
    2、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因此,劳动者或劳动保障部门可以从以上方面去证明或认定。司法实践中,还可以用公司业务往来的文件,录音证据等来证明劳动关系。
  • 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第4款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劳动争议的诉讼时效为1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对于拖欠劳动报酬的,适用特殊时效,即该1年起算点是从劳动者离职之日起计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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