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材?料?说?明

本人于2008年12月份通过王华(13099944685)认识了罗琳,在2008年12月份期间分六笔共计人民币贰拾万元整借给罗琳,用于昆明佳达利房地产(公司地址:昆明市人民中路美亚大厦(长春花园)12楼G座)位于如意大厦36-1号春城海岸售楼部一、二楼室内外装修,当时罗琳告诉我,他是通过在昆明佳达利房地产工作的朋友贺云飞拿到该装修项目,我在投资之前,罗琳告诉我已经跟佳达利公司签订了装饰装修合同(用云南艺鼎装饰有限公司的资质,该公司位于白云路金色年华商务楼),佳达利用该公司所开发的位于机场附近的“五大洲别样院景”楼盘的两套商品房(一套是位于二楼约144平方米的平层、另一套是六跃七约175平方米的复式)作为工程抵押房支付给罗琳,他只需要人民币贰拾万元启动资金即可将该工程完成。在我把资金分六次共计人民币贰拾万元整借给罗琳之后,要求他给个借据借条文字上的说明,但他以工程抵押房其中一套用我的名字为由一直拖延不写借据借条,并承诺给予我此项工程利润的60%,约人民币叁拾万元(此项工程成本约壹佰叁拾万元,结算价约壹佰捌拾万元),罗琳承诺2009年2月底工程结束立即支付我本金及利润约伍拾万元,但在我进入该工程之后,发现很多事情并不象罗琳描述及承诺的那样:首先,佳达利公司只给了一套商品房,而且是现房的价格,导致不能以原价出售,而且户主的名字也不是我,而是罗琳的朋友小明(0871-6453819),该房在建设银行关上支行进行了商品房抵押贷款,后来罗琳把房子卖了钱套出来,也没有通知我。其次,因为另一套房子没有落实,资金出现了短缺,罗琳说他又借了高利贷,在他借高利贷的时候没有让我参与,也不口头主动告知我,只是最后告诉我由此产生了巨额的高利息。再次,2009年4月7日,罗琳说需要伍万元周转一个月,我又从朋友处借得伍万元给他,并承诺给予朋友高回报,该笔借款至今仍未还给我。在我借钱给罗琳的时候,都有该项目管理人员(袁伟13888676252?朱小俊13577141156?阿龙13658830658?小付13888376279),及工程包工头材料商(叶文辉13708891998?彭小兵13577028038?杨木工13888791538)亲眼目睹或知道详情,其中袁伟同时也是资金经手人之一,并有帐本记录,但2010年春节前我让他帮我写个证明文件,他也写了(附证明文件),但迫于罗琳的压力(最近才知道他跟朋友投钱参与了罗琳的小区防盗笼拆迁和安装工程),没有在该证明文件上签字,也没有交出帐本。罗琳一再换手机躲避我,而且让身边的管理人员不要跟我联系,也不准告知他新的联系方式和新住址。我曾经多次用电话0871-5412815?13529044081?15025183730的号码与罗琳联系过,但他一次次的忽悠我,拖延时间,把本该还我的钱都挪到他其他的垫资工程上(佳达利工程完工之后,罗琳就千方百计不让我再参与他后面的工程,我通过工程管理和施工人员得知,一个是昆明开发区新广丰一家酒店的装修,一个是武定交通宾馆的装修,现在还接了小区防盗笼拆迁和安装工程)和还高利贷上面。最后,我的借贷非但没有得到应有的回报,连本金都没有拿回来,我曾要求罗琳给我补借据借条,他都以种种理由拖欠着,不敢露面,现在连电话都打不通,人也找不到,也不给一个说法,在讨债无门的情况下,我选择了通过司法途径来为自己讨个公平!

??????????????????????????说明人:夏冲

??????????????????????????2010年3月24日

2018-12-25 05:10:58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向贷款人支付利息和返还借款。如果当事人对支付利息和还款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虽然约定了,却约定得不明确,首先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如果依据以上原则仍不能确定,借款人应当按照以下规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和还款:  
    一、支付利息的期限。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即利息在合同期间届满时和本金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二、还款的期限。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对长期借款的利息计算,我国目前有单利和复利两种方法。  单利是指在计算借款利息时,只按借款本金计算利息,其前期产生的尚未偿付的利息不再加入本金重复计算利息的计息制度。其计算公式如下:  借款利息金额=本金×利率×期数  由于长期借款的金额一般较大,因此,在会计核算中,依据权责发生制原则和重要性原则,长期借款的利息费用需要在每期期末逐期计提。每期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每期借款利息=本金×相应期限的利率  复利是指在计算借款利息时,不仅本金需要计算利息,而且前期未付的利息并入本期本金滚动计算利息的计息制度。其计算公式如下:  借款期内利息总额=本金×(1利率)期数-本金=本金×[(1利率)期数-1]  当期借款利息=(本金截至本期期初累计未付的利息)×相应期限的利率
  • 银行借款合同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为贷与人的借款合同,又称为贷款合同、借款合同或信贷合同,它是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与借用人(又称贷款人、借款人)之间关于银行或金融机构将货币出借给借用人使用,借用人于规定的期限内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银行借款合同为借款合同的一种,当然具有借款合同的一般特征。
    但银行借贷合同又不同于公民之间的民间借款合同,具有民间贷款合同所不具有的以下法律特征:  ①借款合同的主体必须具备法定的资格。  ②借款合同是转移货币处分权的合同。
      ③银行借款合同为有偿合同。  ④银行借款合同为诺成合同。  ⑤银行借款合同为双务合同。  ⑥银行借款合同为要式合同。  ⑦银行借款合同的标的只能是货币。
  • 高利贷的借条有效,但是高利贷利息部分不受法律保护。
    1、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
    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以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
    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 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抵押房子借钱,还不上怎么办?
    抵押权人可以按照《物权法》的规定,实现抵押权,并就该房屋优先受偿。具体条文如下:
     第一百七十九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第一百九十五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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