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去年我母亲在当地一家医院进行了中耳炎手术,术后发生面瘫,辗转了上海几家医院,花了很多钱,那边医院都是说我母亲神经遭受破坏损伤,并且已经腐烂,除了整形手术外,无法治愈,且还须承担一定风险,母亲伤悲之下要求去法院做司法鉴定,但是问了当地法院,对方表示不予受理,要我们必须先去卫生局做医疗事故鉴定,今年2月,我们去了当地卫生机构提交了事故鉴定申请,并提供了材料按规定交足了鉴定费用,不久前却接到通知,说无法鉴定,当地鉴定组织是临时性组织,如果我们执意鉴定,需要我们负责来集合鉴定的所有专家的食宿费用和鉴定费,金额巨大,建议我们找芜湖弋矶山的胡教授直接鉴定。

现在我就想问,当地机构不予鉴定是否合理?或者鉴定需要我们承担来当地鉴定所有专家的食宿费是否有这项规定?我是安徽黄山的,卫生局建议我们找芜湖胡教授说他是专门负责鉴定医疗事故的是否合理?是否有效?因为不懂这些,特来求助。。

医疗事故纠纷
2018-12-25 01:02:19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到银行复制出贷款资料,其中有借条、合同上签名的,是不是你签名你最清楚的,不是自己签名,可以要求银行对这些签名进行痕迹司法鉴定,,或银行虽承认是人家签名,但有你签名认可的委托办理贷款的委托书,贷款还是在你名下的,如你确定自己没有委托人家办过贷款,你可以在银行要求他们提供该 委托书,对委托书上的签名进行鉴定,一切便能水落石出了,这样,你才可要求银行撤销信用系统中的不良记录,还可告银行与这实际贷款人,追究实际贷款人的刑事责任,要求给予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
  • 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由于手术存在一定风险,这种情况需要经过鉴定,否则很难据此认定医院存在过错,具体需结合检查资料和病历资料。
    但因院方诊疗行为导致损害的,需要依法承担责任,建议双方协商处理,协商不了建议起诉维权。
  • 【医疗事故 技术鉴定 行政委托】《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医疗事故 技术鉴定 双方委托】《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医疗事故鉴定 提供资料】《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351号令第二十八条规定: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自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日起5日内通知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提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的材料。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医学会的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医疗机构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二)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三)抢救急危患者,在规定时间内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   
    (四)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作出的检验报告;   
    (五)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   在医疗机构建有病历档案的门诊、急诊患者,其病历资料由医疗机构提供;没有在医疗机构建立病历档案的,由患者提供。   医患双方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医疗机构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导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能进行的,应当承担责任。
  •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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