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朱小姐于12月3日在佛山高明区人民医院妇产科生产,产前检查都是正常,没任何异常,于16:52剖宫生下一男儿,声音宏亮,3.72KG,评分8分,产出记录也是正常,但5分钟评分为3分,然后转儿科后说是有吸入性肺炎.上呼吸机,其它用药不知。晚上我十点看时小孩可以睁眼,手脚都动,血氧浓度达70%多,到晚上十一点说血氧浓度降低,达不到85%,危险很大,可能过不了今天晚。建议我转广州医院,我问医生转院风险有多大,他说,不知广州来不来接,而且风险很大。因为来回要3-4个钟,所以我决定让医生全力抢救。第二天早晨我探看,医生主任说医院可能求不了,还是让我转院,我通过和家人商量,同意转院,但医院告诉我转不了,病情危急。然后于中午12:15分死亡。治疗期间,儿科医生和本人又说有脑缺氧、先天畸形、先天心脏病。为什么产前一切正常,还会有这么多问题。小孩在儿科治疗期间,本人也找医院医师主任要求复印相关的病历,但医师、主任都拒绝复印病历于我,并说是法律上不允许的,要复印需找卫生局批才行。第二天,本人又找医务科,医务科也是说这说那,最后复印了一些很简单的记录和医嘱单于我,主要的病历记录都未复印于我。婴儿死亡医院也没给个明确结果于本人。本人当天下午2点30分又找医务科要求复印所有可以复制的病历及其它记录天我,但医务科告知本人没有什么可以要复印的病历和记录,12月5日8点本人再次找医务科依然答复本人没有可以复印的病历和记录于我,转身我即找院长,在院长办公室医务科说好复印给我,医生也将病历拿到医务科,结果只复印两张给我,就没有了。下午本人又到医务科要求复印病历和记录,医务科再次告知本人没有什么时候可复印于我的病历和记录,本人再次到院长办公室找院长,院长才重新安排医务科复印于我,可资料已不在医务科了,打电话于相关主任医生重新拿病历才复印重点病历和记录于我。拿到重要记录查看,很多已经更改过,而且十分明显。婴儿死亡后没任何医院主任、也没给过一个明确答复于我,小孩是什么原因死亡的?产科主任医师说小孩有有先天畸形、儿科说心血管有问题,我要求医院给个明确的婴儿死亡结果都说没有,医院说没任何责任。现已做尸检,报告上结论是肺羊水吸入导致循环功能障碍死亡。请问这种结论是否责任全在医院?算不算医疗事故?而我应该如何做?另:我老婆在产房时,听到小孩没哭声时,即听到有个护士说叫护士长,过一会有医生进到产房,说的第一句话就是:“怎么没开氧气,然后操作一黄色器具,说这吸痰器没用”的。谢谢各位律师给点建议。

医疗事故纠纷
2018-12-24 23:18:29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你好,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
    (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五)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八)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九)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十)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十一)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参加医疗事故处理的患者近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有关规定计算,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  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的,参加丧葬活动的患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有关规定计算,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
  • 因发生医疗事故而告医院,涉及的情况较复杂,需要具体分析,例如,在司法实践中,发生医疗事故一般按一下标准赔偿:
    (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五)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八)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九)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十)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十一)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参加医疗事故处理的患者近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有关规定计算,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的,参加丧葬活动的患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有关规定计算,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以上即为“和平区一级甲等医疗事故赔偿标准”,请参考。
  • 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尸检应当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进行。
    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有进行尸检的义务。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可以请法医病理学人员参加尸检,也可以委派代表观察尸检过程。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
  • 从现行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看,我国医疗纠纷赔偿责任的承担主要采用过错责任原则,同时也采用过错推定责任、公平责任和严格责任等原则。
      
    1、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是指以是否存在过错作为是否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和责任范围的唯一构成要件。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就是过错责任原则在我国民法中的体现。如前所述,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四项:侵权行为、损害后果、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侵权人主观过错。多数医疗纠纷案件的归责原则属于这一类。
      
    2、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是指侵权行为发生后,受害人只须证明自己的损害后果与侵权人有关系,不需要证明侵权人有无过错,而侵权人必须证明其行为没有过错,如果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法律上即推定其有过错。
      2002年4月1正式实施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
      这是我国把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以司法解释的形式适用到医疗领域的侵权行为,只要患者提出侵权事实和理由,医疗机构就必须负担举证责任,证明自己的医疗行为没有过错,否则承担不利法律后果,这种负担举证责任的方式在民事法学上称作“举证责任倒置”。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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