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某年2月14日(大年初五至初六夜,是春节假日期间)凌晨0时45分左右,某市化学试剂厂厂长蒋顺荣夫妇在厂内宿舍被三名犯罪嫌疑人蹬门入室,蒙面、持刀,穿一身深色的衣服,将蒋妻林素芹砍死,用胶带纸捆绑蒋顺荣后,抢劫现金5000余元、手机、小灵通、金银首饰等物品,将蒋妻的摩托车开走逃离现场。

从犯罪过程看:

1.案犯进入现场控制住受害人后,直接向受害人索要钱财;

2.受害人的伤情位置:在左肩腋后四刀,其中一刀深达心脏,而非在其头部、胸部、颈部等人体致命部位,尤其是林在拿钱时,电话机与钱包在一处,作案人误以为林要拿电话报警,只砍了受害人手背一刀,没有进一步实施伤害;3.受害人蒋顺荣在打开保险柜取钱后,作案人没有对其加害。

从犯罪方法和侦查排查情况看:

1.作案人作案后开走受害人的摩托车,而在逃离现场200米的不远处,因摩托车故障,将其丢弃在路边;

2.案发镇及周边镇的车辆排查及市区未发现有在凌晨1时以后送客的车辆;

3.该镇位置偏僻,流动车辆、夜间送客的车辆极少。

从现场犯罪实施情况看:

1.作案人现场上的蒙面,作案时尽可能少说话(只有其中一人说了三句话)、变着嗓子说话,其中一个作案人进入室内立即退守到门外,一直到作案结束都未再进人现场。

2.作案人未带交通工具,将停放在厂区东北角厂房内的摩托车开走,该车原停放在距其进口处50米处的厂房内。而且现场周围是厂区,还有部分居民住宅。

3.宿舍内的翻动不大。一个细节,两受害人睡觉脱放在沙发上的外衣未翻动,而撬开南边办公桌的中间抽屉,打开保险柜,将受害人林素芹的正常用放钱的包带走,据了解受害人平时身上衣服口袋内不放钱。事实上,当时蒋的口袋内有2000余元现金。

另外,该厂的工厂环境以及所处的位置看,该厂的厂房并不算好,环境一般,有好几个厂的厂房都比该厂气派;被害人蒋顺荣在该集镇不是很有钱的老板,名气不大,该镇比他有钱的老板还较多。进口在厂区东侧的隐蔽处,该处的进口难以进出,特别是前几天接连下雨,田间路泥泞难走。

请根据以上情况,分析回答以下问题(要分别说明得出每条结论的依据):

1、案件该怎样定性(预谋作案还是突发性作案、作案目标是否明确等)?

2、犯罪动机、目的是什么?

3、作案人的居住地或落脚地可能在哪里?

4、作案人与被害人的关系怎样?

5、作案人的年龄及其心理特征。

6、作案人的家庭教育和家庭环境情况。

7、3个作案人相互之间的关系情况。

暴力伤害
2018-12-24 21:29:21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发现有人持刀抢劫,相关人员报警属于举报权。《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
  • 目前我国刑法并没有专门规定入室抢劫罪,而是将入室抢劫行为被作为抢劫罪的一种情节加重犯。对于入室抢劫行为,仍然定位抢劫罪。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入户抢劫”,是指为实施抢劫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进行抢劫的行为。对于入户盗窃,因被发现而当场适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条依据签署解释,对于“入户抢劫”作了进一步的细化规范,即规定:认定“入户抢劫”时,应当注意以下三个问题;  一是“户”的范围。“户”在这里是指住所,其特征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方面,前者为功能特征,后者为场所特征。一般情况下,集体宿舍、旅店宾馆、临时搭建工棚等不应认定为“户”,但在特定情况下,如果确实具有上述两个特征的,也可以认定为“户”。  二是“入户”目的的非法性。进入他人住所须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抢劫行为虽然发生在户内,但行为人不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进入他人场所,而是在户内临时起意实施抢劫的,不属于“入户抢劫”。  三是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必须发生在户内。入户实施盗窃被发现,行为人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相威胁的,如果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发生在户内,可以认定为“入户抢劫”;如果发生在户内,不能认定为“入户抢劫”。
  • 被抢劫后应该要及时报案, 涉嫌抢劫犯罪,可以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具体量刑看情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 未成年犯罪处罚适用哪些原则?
    (一)不适用死刑的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49条:“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的规定,未成年人不论犯何罪均不应判处死刑。
    这是刚性要求,不允许有任何例外。所谓犯罪的时候是指实施犯罪行为的时候。如果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即使审判的时候已满18周岁也应适用本条规定。
    (二)分案处理的原则
    分案处理是指对未成年人案件与成年人案件实行诉讼程序分离、分别关押、分别执行。
    诉讼程序分离是指未成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或有牵连的案件,只要不妨碍诉讼,要分案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保护法》第40条明确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应当照顾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并可以根据需要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办理”。
    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二十条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不妨碍案件审理的,应当分开办理。”
    分别关押是指对未成年适用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时,要将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分别关押看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保护法》第41条明确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审前羁押的未成年人,应当与羁押的成年人分别看管。”《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六条也明确地规定:对被拘留、逮捕和执行刑罚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应当分别关押、分别管理、分别教育。
    分别执行是指对未成年人的已生效的判决、裁定的执行,要同成年人分开,不能放在同一场所,以防止成年罪犯对未成年罪犯产生不良影响。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未成年罪犯的执行场所一般为少年犯管教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保护法》第41条第2款明确规定:“对经人民法院判决服刑的未成年人,应当与服刑的成年人分别关押、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六条后半段还明确规定:“未成年犯在被执行刑罚期间,执行机关应当加强对未成年犯的法制教育,对未成年犯进行职业技术教育。
    对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执行机关应当保证其继续接受义务教育。
    (三)不公开审理的原则
    不公开审理原则只是指审判过程不公开,对判决的宣告应公开进行。但根据《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宣告判决应当公开进行,但不得采取召开大会等形式。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