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劳动者缴纳各类法律规定的保险,而渝净蓝科技却一直未给我缴纳各类保险,此行为已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同时,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未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双倍的工资。
2016年4月至2016年5月间,渝净蓝科技拖欠我工资6000元(月平均工资3000元*2)未付、拖欠交通费400元(月交通费200元*2)未付。为此,我多次找渝净蓝科技领导协商要求支付,渝净蓝科技均予以各种理由拖延。我于2016年5月30日以渝净蓝科技“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向渝净蓝科技提出了解除劳动关系,并自2016年6月1日起未去渝净蓝科技处上班。
2016年7月,我已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联系上法人,法人却说他只是入股,其他的管理等他都不清楚。他给了总经理6月份已办停的手机号。劳动仲裁方联系不上总经理。
我自己也联系不上,找不到总经理新电话,也不知总经理及其法人的住址。(原公司地址已搬迁,公司应该没有开了,只是名字还挂起的)。
我想咨询:像我这种情况,还有办法解决吗?
若是对这个案子感兴趣的律师,若是帮我拿到所得,我愿意:拿一半的钱作为酬劳感谢。静候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