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通过中介,买了三手房,现在已过户,交房前在派出所查出,第一手的那个人户口未迁出,已过去10多年了,找不到这个人,现在资金在银行监管,没有付给卖方,我们也没拿到房子的钥匙,在最初签购房合同时,中介的合同中有规定卖方需把房屋内的户口迁出,协商留抵押金给卖方期限迁出户口未果,目前僵持不下,卖方想起诉我们买方,这种情况我该如何应对,打官司我们会输吗?这种情况算我们买方违约吗?该如何应对卖方的起诉,在二手房交易中有什么法律条文关于户口的问题吗?谢谢律师帮我!

2018-12-24 20:32:13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二手房交易过程中,如有发生买方故意拖延时间的情况,可以按以下方法处理:
    (1)如果合同中明确约定有相关解除合同条款,如果买方违约,卖家直接可以解除交易。
    (2)即使合同中没有约定解除合同条款,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此二手房签订合同后,买方拖延过户的处理方式可以走法律程序。
  • 二手房交易违约金条款2017年规定违约是对买卖双方都具有效力的。若卖方违约,且合同中约定违约金是2万的话,这个2万的数额应卖方补偿给买方。同时退还买房所交的费用以及办理贷款等造成的利息等。对于已签订合同的,一般视为交易成功,需支付中介相关的费用,但由于未完成过户,可以协调减少中介费用。违约金是指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直接规定,一方当事人违约的,应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违约金的标准是金钱,但当事人也可以约定违约金的标的物为金钱以外的其他财产。违约金具有担保债务履行的功效,又具有惩罚违约人和补偿无过错一方当事人所受损失的效果,因此有的国家将其作为合同担保的措施之一,有的国家将其作为违反合同的责任承担方式。违约金的主要作用,这一点历来是学界争议的焦点。对此,学术界有三种不同的观点:
    1、担保说一种观点认为,违约金的主要作用在于担保合同的履行。认为它"是当前社会主义组织间合同担保的主要形式,社会主义组织间的经济合同,如果没有违约金的规定,就是不完整的"。因而是一种担保方式(担保说)。
    2、责任说第二种观点认为,违约金是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所应承担的违约责任。由于违约金与传统民法中担保方式存在着性质上的差别,所以"违约金不是债的担保方式,立法和法学理论也不应该要求违约金发挥债的担保作用"(责任说)。
    3、折衷说第三种观点认为,违约金既是担保方式,又是违约责任方式(折衷说)。
  • 根据我国合同法,二手房买卖卖方违约处理如下: 一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3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立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97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已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本案中,买卖双方在合同中对解除合同的条件已做出了约定。
      另一方面,根据《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110条同时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除法律或事实上不能履行、强制履行费用过高等情形外,对方仍可要求继续履行。
  • 第一步要确定双方签订的协议是否合法,是否具有合同效力;第二步,如果双方签有合同没有瑕疵,合同内容有合法约定违约金的,定金跟违约金可以选择适用,但不能既没收定金又让对方赔付违约金,两者不能并举; 您可以先跟对方协商,协商不成确定要打官司的话,可以到房屋所在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对方赔付违约金;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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