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你好,我与丈夫结婚4年,有一个三岁儿子,婚后一年感情就开始破裂,我怀疑丈夫有严重的心里疾病,但是他不承认也不去看医生,并且对我非常不尊重及极端不信任,经常语言侮辱,并对我冷暴力,甚至我父母在的时候他都用很难听的话骂我,常常是无缘由的,或者是他觉得我做的不好就语言侮辱,我长期精神受到折磨,但是没有实质证据,只有身边几个亲近的人听我倾诉过,我想离婚,也想获得儿子的抚养权,我们婚前名下各自有一套房,他名下的房就是我们婚后一直居住的,贷款未完,我名下的房不是本市的,并且是婚前与我姐,父母共同出资买来作为父母养老的房子,只不过名字是我的,也是贷款未完,我与他都是各自单位正式编制员工,待遇相差无几,如果我起诉离婚,我能得到儿子的抚养权和他的赔偿吗?

离婚
2018-12-24 19:31:29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按照新婚姻法的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 1、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2、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
    3、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 夫妻双方离婚可以就财产分割,子女抚养进行协商,协商不成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判决。
      《婚姻法》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 要想获得孩子抚养权,可以在离婚时向法院提出请求,具备一定条件,法院会支持诉求,双方基本条件的取证。离婚案件中,白领及以上人士居多。因此,夫妻双方的基本条件,如工资、文化学历等差距不大,但这并不表示就没有差距,比如,一方的思想品质,就在争取孩子抚养权方面尤为重要,因为直接抚养方的思想品质,会直接影响下一代的健康成长。
    因此,取得这一方面的证据,是比较重要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