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
(六)十八条:将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修改为: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行为人设置圈套诱骗他人参赌获取钱财,属赌博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以
赌博罪定罪处罚。参赌者识破骗局要求退还所输钱财,设赌者又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拒绝退还的,应以赌博罪从重处罚;致参赌者伤害或者死亡的,应以赌博罪和
故意伤害罪或者
故意杀人罪,依法实行数罪并罚。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 组织三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五千元以上的;
(二) 组织三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五万元以上;
(三) 组织三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二十人以上的;
(四) 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十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五)其他聚众赌博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以营利为目的,以赌博为业的,应予立案追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