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小学借用到中学的总账会计,住房公积金、医保、失业基金的关系在中学,工资关系在小学,所以我的公积金等个人部分无法正常每月从工资中扣除,在每月正常代缴代扣填制住房公积金缴款单时,暂把个人部分放在集体部分中一起每月支付到住房公积金等管理中心,待后一并再将个人部分归还学校。我原想待房改补贴发放后,即将个人部分归还学校,后由于学校资金紧缺,房改补贴从2009年一直拖到2012年12月才兑现。我在2012年12月21日拿到房改补贴款后,于2013年1月10日开好了公积金转移通知书,将公积金关系转回小学,并在1月16日前查核了公积金相关数据,于1月17日11点13分制好了《借用人员应交学校住房公积金个人部分明细表》,准备将此款归还学校(在检察院1月22日找我谈话前6天,该时间有电脑原始时间为证),后因收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调整2013年住房公积金标准的通知,我为全体教职工调整住房公积金新标准耽搁了几天汇款时间,现此款共28455.66元已于2013年1月28日归还到学校财政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