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用单位集体资金代缴我公积金、医保、失业个人部分2万8千元4年后才还是贪污还是挪用公款

我是小学借用到中学的总账会计,住房公积金、医保、失业基金的关系在中学,工资关系在小学,所以我的公积金等个人部分无法正常每月从工资中扣除,在每月正常代缴代扣填制住房公积金缴款单时,暂把个人部分放在集体部分中一起每月支付到住房公积金等管理中心,待后一并再将个人部分归还学校。我原想待房改补贴发放后,即将个人部分归还学校,后由于学校资金紧缺,房改补贴从2009年一直拖到2012年12月才兑现。我在2012年12月21日拿到房改补贴款后,于2013年1月10日开好了公积金转移通知书,将公积金关系转回小学,并在1月16日前查核了公积金相关数据,于1月17日11点13分制好了《借用人员应交学校住房公积金个人部分明细表》,准备将此款归还学校(在检察院1月22日找我谈话前6天,该时间有电脑原始时间为证),后因收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调整2013年住房公积金标准的通知,我为全体教职工调整住房公积金新标准耽搁了几天汇款时间,现此款共28455.66元已于2013年1月28日归还到学校财政账户

2018-12-24 18:15:08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13条、第14条、第15条都明确规定,不管是单位办理缴存登记、设立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还是为在职职工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或者是每月正常汇缴住房公积金,单位都是“应当”办理。“应当”在法律上即为“必须”“强制”之意。
      为在职职工缴交公积金是单位法定的、强制的义务和责任。《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20条特别规定:“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少缴”。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了单位不缴交住房公积金的法律责任。
    第37条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38条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用人单位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总结劳动部颁布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及《补充规定》的相关法律规定,以下情形为用人单位扣减工资的正当理由:
    (2)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用及公积金;
  • 职工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情形: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3、租房且符合相关提取条件的;
    4、离休、退休的;
    5、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6、出境定居的;
    7、职工及其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的。职工及其家庭成员(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患有重大疾病且符合相关条件的,可提取规定数额的住房公积金;
    8、市公积金管委会允许的其他情形。
    职工符合上述
    (一)、
    (二)、
    (三)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配偶可以同时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但合计提取额度不得超过经市公积金中心审定的当期实际发生额或规定的金额。
    同一时间段内,职工只能选择一项住房消费情况提出申请,职工同时有多套住房需要提取的,只能以其中一套住房依次申请提取。
    三、中山市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程序:
    1、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明和公积金联名卡(或存折)原件及市公积金中心规定的提取所需材料原件。
    2、市公积金中心自受理提取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不准予提取的决定,不准予提取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原因。
    3、外市购房需要向外地房产地登记部门核实资料的,在得到核实回复后作出准予提取或不准予提取的决定。
  • 产假工资公司应当支付。女职工享受的假期: ?
    (1) 正常产假90天(包括产前检查15天); ?
    (2) 独生子女假增加35天; ?
    (3) 晚育假增加15天; ?
    (4) 难产假:剖腹产、III度会阴破裂增加30天; 吸引产、钳产、臀位产增加15天。 ?
    (5) 多胞胎生育假,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 ?
    (6) 流产假:怀孕不满2个月15天; 怀孕不满4个月30天; 怀孕满4个月以上(含4个月)至7个月以下42天; 怀孕满7个月以上遇死胎、死产和早产不成活75天; 男配偶享受10天的陪产假。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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