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司在海南计划租用农地400亩,建立蔬菜工厂,由于要投入大量的资金作土地建筑物的改造,祈求有50年的回收期,但土地租赁法规定的年限只有30年,而且农民第二次的土地使用权承包期1997年开始到2027年到期,往后只能签订15年的租赁合同,请问有什么方法能够有效延续租赁期50年。谢谢指导。

2018-12-24 18:15:34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15条、租期超过六个月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视为不定期租赁 232条、当事人对于租期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61条仍然不能确定的,为不定期租赁,对于不定期租赁,当事人随时可以解除合同,但出租人应当在解除合同之前的合理期限之内通知承租人 236条、租期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未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转为不定期租赁合同 综上,应当采用书面行为而未采用书面行为,租期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未提出异议,或当事人对于租期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 依照合同法62条仍然不能确定的 一律视为不定期租赁 对于不定期租赁,出租人或承租人都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出租人应当在解除合同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以给承租人必要的准备时间!以免造成不定期租赁合同纠纷
    给双方带来不便。
  •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签订,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减少纠纷。当事人没有采用书面形式签订,但已实际流转了,仍可认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成立。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除需经流转双方当事人签字外,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该转让合同应当经发包方同意。发包方不同意,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不成立。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方式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将此类流转合同报发包方备案。不论发包方是否同意,都不影响该流转合同的成立。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应当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一)流转方、受流转方的姓名、住所。当事人是农户的,户主的姓名可代表全家。
    (二)流转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期间,即流转的年限和起止时间。
    (四)流转土地的用途。
    (五)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六)流转金及支付方式。
    (七)违约责任。除此之外,当事人可约定其他内容。
  • 《合同法》第230条的规定,确认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法律为保护承租人的权益,赋予其此种特权。因租赁合同为持续性合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承租人对土地进行了一定的投资,故需要对租赁物长期使用和收益。
    对此,法律应当加以特殊保护,以鼓励承租人进行投资,实现土地资源的高效利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继承法》第四条规定:“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依照本法规定继承。个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许由继承人继续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办理。”由以上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承包集体土地所获得的承包经营收益,属于个人合法财产,应当由继承人依法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被继承人崔某所享受
    1.2亩土地的确权受益,其性质为土地经营收益,在崔某死亡后,应当作为遗产,由法定继承人继承。
      在本案中,原告胡甲虽然是居民户口,但是被继承人崔某享受
    1.2亩土地的确权受益,其性质为土地承包经营收益,并非土地承包经营权。因此,依照我国《继承法》第四条规定,继承人胡甲对被继承人崔某遗产中的土地承包经营收益,享有继承权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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