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1、上个学期(2008年7月)学校与老师们签了三年的合同,但是一式两份的合同都被学校以拿去盖章的理由拿走,至今两个多月未把合同发到我们手中,请问此合同是否有效。?

2、8月底开学前两天通知30名左右老师转岗(事先并未于我们协商),说我们的关系还在小学,还是小学的老师,由于学校要改革,要自负盈亏,所以要缩减人员,学校决定把一部分老师安排在儿童城(注:我们学校是私立学校,儿童城是同属一个公司下的培训机构)?

3、学校要紧急的改革,9月份是过渡期,我们这些转岗教师在9月份没有正式工作,只给很少的基本工资(由近4000元降为1200其中一半还是保险费,学校没有给我们上保险,说是把保险费打到每月工资中)。?

4、领导承诺转岗教师可以在这个月的时间里进修学习或者找其他的代课工作,学校给予支持。开学后由于学校突然裁掉多人,人手不够用,就以寻求帮忙为由要求转岗教师每天午饭和晚饭的时间到学校食堂协助分饭和看中午学生睡觉。有几位老师自己提出辞职,学毫不挽留,想借此手段逼迫转岗教师主动辞职,这样校方就不会承担辞退人员应付的经济赔偿。?

5、我们学校从2007年才开始给在职老师上保险,但是如果教师在家乡开了有保险关系的证明学校就用给上保险,由教师自己负责。请问,2007年以前的保险学校是否应补偿给我们??

6、还有我们的劳动合同也是从去年才有的(前几年没有合同是不是我们就没有法律保护了??),去年是只签了一年,今天签了三年,很多老师都说这份合同有很多地方不符合国家的规定......比如像我们现在被迫转岗,是否就不合法???

7、如果现在我们想与学校解除劳动关系,我们是否能拿到赔偿金??

8、学校这样的做法有哪些是违背劳动法的??

在此寻求相关人士帮忙解答,非常感谢!

2018-12-24 17:33:10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单位没有为员工办理社保,属于违法。当事人可以要求尽快补充办理,否则可以去社保部门举报。如果没有办理社保,当事人还可以离职并要求补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  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十条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四十四条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  第五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六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 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
    仲裁庭裁决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二)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
    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 传真收到的合同如果有双方的签字确认,就是一份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虽然传真收到的合同不是合同原本,但是传真也属于有效的书面形式合同,传真送达对方签收的时候合同就开始生效了。
      根据《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合同法》第十一条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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