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徐某1997年在自己所属的山上种了树,经过多年照料,幼苗已长大成大树,在前几年,徐某曾因家庭经济困难向相关部门提出砍伐树木的申请,但由于2002年后有规定“山泰林”这一说法,所以迟迟未能将申请批下来,今年3月,徐某为了筹钱给十多年前因干活而导致腿被压断,经手术后搭入钢板维持脚部支撑,现已钢板已植入十多年,早已与脚部的肉连在一起,相关医生也曾多次建议尽早做钢板拆除手术,以便以后脚部正常活动,由于家里经济困难,上有老下有小,且徐某本身也是名残疾人,在这情况下,出于亲情与良心,徐某与大哥商量,不如将山上的树卖掉一点来筹钱,就这样,徐某大哥请来几名员工帮忙砍树,并帮忙将(4方)树木运往其他地方变卖。事发过后,竟然遭到同村不怀好意的人疯狂向县林业局举报,致使公安局立案,说要刑事拘捕,将徐某抓到县拘留所拘留,并录了口供(徐某说:他是山主,大哥是为帮他请人砍树,并将树运往其他地方变卖),但在不知情况下由于听他人教唆,改口供就可以尽快放出来,所以徐某在拘留所无奈改了口供,将责任推向大哥,现造成大哥被追捕,且自己也还是延长了拘留期,拘留一个多月才放了出来。如今,相关部门极力追捕其大哥,说如果将其大哥抓捕到案的话将会坐至少三年的牢。请问:对于私自砍自己种的树法律是怎么规定的?而现在徐某的大哥成了被追捕对象,徐某的大哥该怎么办?如果被追捕到案了,徐某的大哥将如何通过法律程序来洗脱罪名呢?对于这件事情该怎么处理才比较好呢?

名誉毁谤
2018-12-21 10:48:29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一、行政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

      
    二、申请林木采伐证应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人必须是林林所有者或经营管理者;
    2、申请采伐的林木必须符合森林法第三十一条、湖南省林业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
    3、没有出现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中的任何一情况;

      
    三、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除应当提交申采伐林木的所有权证书或使用权证书处,还需要提交以下相应的证明文件:
    1、国有林业企业单位、国有农场、集体经济组织及定向培育林木的经营单位,还应当提交伐区调查设计文件和上年度采伐更新造林验收合格证明;
    2、其他单位还应当提交包括采伐林木的目的、地点、林种、林况、面积、蓄积、方式和更新措施等内容的文件:
    3、个人还应当提交包括采伐林木的地点、面积、树种、株数、蓄积量、更新时间等内容的文件;
    4、采伐征占林地上的林木,还应当提交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

      
    四、程序:
    1、提交采伐申请;
    2、实地规划设计;
    3、审批;
    4、办理采伐许可证。
  • 由雇主按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私人老板是自然人,雇佣劳动者去砍树,是劳务关系。雇工在砍树过程中遭受事故伤害,应当由雇主(私人老板)按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雇工有过错的,可以按过错程度减轻赔偿责任。
    赔偿的范围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和参加赔偿金。具体赔偿数额按伤残程度适用法律规定进行计算。
  • 第三百四十四条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四十六条 单位犯本节第三百三十八条至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的行为“情节严重”
    (1)非法采伐珍贵树木2株以上或者毁坏珍贵树木致使珍贵树木死亡3株以上的;
    (2)非法采伐珍贵树木2立方米以上的;
    (3)为首组织策划、指挥非法采伐或者毁坏珍贵树木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 可以的,属于自己陈述,纠正即可。盗窃数额较大的,可以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自首可以从轻。具体量刑看情节。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3.
    3.8)
    (2013年3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1次会议、2013年3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1次会议通过)
    为依法惩治盗窃犯罪活动,保护公私财产,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1000元至3000元以上、3万元至10万元以上、30万元至5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
    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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