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律师,您好,我是一名刚生育完宝宝的母亲,由于没有奶水,我的产假是180天,而且单位是不上班就没工资,所以我休了100天就去上班了,少休了80天。

在公司上班的80天里,公司给我发了2000块的工资,和700块的半年奖金(上满半年是1200块,我只上了80天,所以只给我发了700块),按《生育法》奖金我因为是1200块。

现在我的生育津贴报下来了,我符合晚育、有独生子女证、节育证等等,所以医保所说按规定我的产假是180天,所以报给我的生育津贴是10062块,而且生育津贴款已到单位账上。但现在单位要扣除我部分生育津贴,只给我在家100天的生育津贴款5590元。(生育津贴款的月工资是1677元,而单位给的月工资是1000元)

单位给的解释是如果我在家待了180天,这10062元就是我的,就因为我早上了80天,单位给我发工资了,所以生育津贴只给我发剩余的100天5590元。

难道就因为我早上了班,而且医保所已经报下来10062元,我就只能得5590元吗?剩下的就该归公司所有吗?按规定我到底应该得到多少生育津贴呢?单位有权利扣除我的生育津贴吗?

妇幼权益
2018-12-18 23:05:01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首先,劳动报酬中的基本工资是一定要在劳动合同中写明的。因为根据 《劳动合同法》第17条规定,劳动报酬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
    《劳动法》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
    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九条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 如果公司的规章制度中有相应的条款,并且该公司的规章制度中有相关的规定,公司规章制度具有法律效力,应当具有三个条件:第
    一、规章制度的内容须具合法性;第
    二、制定和通过要经过民主程序;第
    三、要向劳动者公示。如果公司的规章制度包含这些的话,劳动者的上述行为将是不违反劳动法的,否则用人单位的行为就是违法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三条:“劳动者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依法享受休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其工资。劳动者因产前检查和哺乳依法休假的,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其正常劳动支付工资。
    ” 不缴纳保险或不足额缴纳保险属于违法行为, 你可以要求单位补缴或作相应经济补偿。否则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举报。
  • 产假是女职工在怀孕待产或生产期间,停止工作,工资照发的一种带薪假。我国《劳动法》第62条规定:“女职工生育的产假不能少于90天”,只对女职工产假的期限作出了最低限制,但并没有上限的限制。实践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往往都会根据我国提倡晚婚晚育的计划生育政策,对符合政策的女职工给予奖励性的产假,女职工实际享有到的产假可能高于90天。  晚婚晚育按照国家和省市相关政策规定:  
    1、《劳动法》规定的基本产假90天产假。  
    2、符合晚育条件,除基本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3、实行纯母乳喂养的女职工增加一个月产假。  正常产假90天+晚育奖励产假30天+难产假15天,一般生一个小孩的且是晚育和难产的,也就是135天了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