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09年5月通过A法院合法拍卖购买了一宗土地及土地上房产,手续齐全,但至今不能办理土地房产过户手续,缘因是这项土地房产又被另一B法院裁定给另一个人,(理由是A法院当时查封此顶土地的裁定不包括此土地房产)因此土地局不让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我多次与法院联系请求给予答复,但是法院推托至今,仍然无果,请问我该怎么办,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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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理
二手房过户哪些资料不可少?
卖方:
1、房产证(共有证)。
2、土地证。
3、身份证。
注:过户如果有
代理人,还需要代理人身份复印件及委托公证书;如为拆迁房,则需户表中所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4、
结婚证(或单身证明、
离婚证明)。
注:结婚提供结婚证明;离婚需提供离婚证明,离婚前买房需提供财产判决书或离婚协议(盖民政局章);丧偶提供配偶死亡证明和
继承公证书;存在产权继承的要先换证;换证后方可办理贷款、过户。如丢失到原婚姻登记的民政部门补办,其他证明方式不被承认。
5、户口本或户籍证明。
注:未婚户口,户籍证明必须体现未婚,否则另外开单身证明;夫妻双方户口簿复印在同一张纸上;离婚户口本上显示离异;丧偶户口本上显示丧偶;户口本上未体现离婚、丧偶,需派出所出具证明。
买方:
1、身份证。
注:夫妻双方身份证所有产权人,如果有代理人,还需要代理人身份复印件及委托公证书。
2、结婚证明(或单身证明、离婚证明)。
注:结婚需提供结婚证明;离婚需提供离婚证明;丧偶提供配偶死亡证明。
3、户口本或户籍证明。
注:未婚户口户籍证明必须体现未婚,否则另外开单身证明;夫妻双方户口簿复印在同一张纸上;离婚户口本上显示离异;丧偶户口本上显示丧偶;户口本上未体现离婚、丧偶,需派出所出具证明。
4、收入证明(用于贷款)。
单身共有提供各自收入并为月还款额的2倍、单身证明;夫妻双方收入证明(A4纸打印盖公司公章或人事章)。
5、首付款收据:房东给买方开的收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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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转让办理过户手续时,产权共有人必须全部亲临现场,如果产权人因故不能到现场,可以委托另外的产权人或非产权人办理过户手续。委托手续分两种情况: 一种情况是一个产权人委托另外的产权人或非产权人办理该手续,这种情况多数是该产权人长期在异地工作或出差在异地,或在国外工作。
这种情况,该产权人可以在他当地一公证机关办理,委托书必须在公证处办理才有法律效力,办理时须出示身份证,
房屋产权证复印件、土地证复印件,在公证上要注明委托事项,委托期限,委托出售房屋的详细地址,受托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方才有效。
另一种情况是产权共有人
共同委托第三者办理售房的全部手续,这种情况须要产权共有人全部及受托人一起在公证处办理委托公证书,产权共有人须带上产权证原件、土地证原件、结婚证原件、双方身份证原件;受托人须带上身份证即可,到公证机关办理委托书,委托书上须注明上一种情况要求注明之外还要注明该产权人系夫妻关系。
公证书办理完后受托人持公证书、产权证原件、土地证原件、产权共有人身份证复印件、产权共有人结婚证复印件,受托人自己身份证原件,在委托期限内可以在房屋所属产权交易中心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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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产权变更产权人即房产过户,需要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具体流程如下:
1、房产证过户不经过房地产中介的话,须把
合同的条款和违约条款写清楚,签合同时须卖方房产证上面名字的当事人在场(如果是已婚得话,需要夫妻双方在场及签字,哪怕房产证上面只有一个人的名字)。
2、申请材料准备好后,须到房产局,填写一些表格和一个存量合同,存量合同上面的金额一定要和签订合同上面的金额一样。
3、房产过户的申请材料都交给房产局后,房产局会给予一个回执单,按照回执单上面说明的日期去缴纳税金 ,一般需要十五个工作日左右。
4、房产过户税金缴纳完毕后便可拿到房产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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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
物权法》第9条规定,不动产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所以,
房产买卖,必须经过登记,否则,不发生法律效力(即所有权不发生转移)。
2、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2条规定,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所以,您购买房产后,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都要办理过户,否则,无法获得房地产的完整所有权。
3、
房屋买卖是大宗交易,要确保所有权完整过户,切不可因小失大,否则,会有很大的后遗症;建议您积极办理土地证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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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