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女方是农业户籍,男方是非农业户籍,女方是少数民族可以申请二胎吗?

2018-12-16 18:38:17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根据我国婚姻法相关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男方不可以提出离婚,但女方可以。 离婚时婚前财产由个人所有,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平分,孩子的归属达不成一致由法院本着有利于孩子成长的原则判决。
    离婚是指夫妻双方通过协议或诉讼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终止夫妻间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行为。一般双方经过协商的离婚,是可以直接到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的。但是还有不能协议离婚的,可以进行离婚诉讼申请离婚。
    按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解除婚姻关系。
  • 根据我国计划生育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1、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2、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农业人口,下同),已生育一个女孩的,但一方为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职工或一方从事工商业一年以上的以及双方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一年以上的除外;
    3、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一方两代以上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4、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女方父母只生育一个或两个女儿,男到女家落户,并赡养女方父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只适用于姐妹中一人);
    5、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6、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一方是少数民族并具有本省两代以上户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7、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8、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9、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丧偶并已生育两个子女的; [2]
    10、已生育一个子女,经设区的市以上病残儿童鉴定机构确诊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11、一方连续从事矿井井下作业五年以上,已生育一个女孩,并继续从事井下作业的。
    其他特殊情况的生育,在不突破人口与计划生育指标的前提下,由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制定具体办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 为尊重少数民族的婚姻习俗,我国婚姻法历来都许可民族自治地方根据本民族的具体情况制定变通规定。《婚姻法》第50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结合当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体情况,制定变通规定。
    ”这是国家的民族政策在婚姻立法上的具体表现,也是在民族自治地方贯彻执行婚姻法的必要措施。1980年婚姻法公布后,各民族自治地方相继根据我国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基本原则,结合当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体情况,制定了执行婚姻法的补充规定或变通条例。
    我国的少数民族,特别是农村、牧区的少数民族,历来多有早婚的习惯。解放后早婚的现象依然普遍。所以民族自治地方制定的执行婚姻法的变通规定多将降低法定婚龄作为主要内容,变通后男子结婚不得早于20周岁、女子结婚不得早于18周岁。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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