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和对方打架,对方第一次做(在我们县做的鉴定)伤情鉴定是轻伤。我要求伤情重新鉴定,鉴定结果为轻微伤。请问派出所应该以那次结果为准。
-
损伤程度评定时机:
①凡是以原发性损伤为主要评定依据的,原则上在3个月以内进行。
②凡是以容貌损害或者器官(脑、听器、视器等)、肢体功能损害为主要评定依据的,须观察、检测损伤后果或者结局的,一般在损伤后3个月至6个月以内进行;凡是疑难、复杂、一时不能确定损伤程度的,可以在治疗终结或者状态稳定后6个月以内进行。
③对于涉及容貌损害或者功能损害未到损伤程度评定时机的,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直接对照标准做出预检意见(结论)并对有可能出现的后遗症加以说明;必要时可待到损伤程度评定时机时进行复检,做出鉴定结论。
鉴定后可根据实际情况向侵权人主张相应的赔偿。
-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
-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