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的情况是这样的:我与姑姑一直在外地做生意有十年了(姑姑离异,无小孩)。

上个月,一次意外,姑姑去世了。临终也没有把生前的事情与我说清楚。

现在的情况是我姑姑有着一个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人是她。我算是股东。还有另外

一个人。是她的朋友。也是股东。

我姑姑有二处房产及一部货车(都是我的名买的)另外一个人有一部货车。

这二部车一直是以姑姑的名义在拉货。并且运费维护费用人员工资都是由我姑姑

支付。姑姑每年给那个人一些钱。那个人其它什么也不管的。

姑姑还有一部小轿车,已付十万元。其余十三万由银行贷款。三年还清。

姑姑去世后,我与那个人达成协议。现在公司的一切帐目债权都归我。两部货车的

运费及费用人员支出以签定协义日期为准。以前的一切归我。之后两车各自管理。

小轿车归那个人,其余银行贷款由他支付。

但是现在那个人一直在纠缠着我。原因是姑姑的遗嘱里面写着姑姑有那个人的八万

元钱。但是姑姑没有写明所欠的八万元钱的原因。那个人也没有欠条。

现在那个人去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将那两部货车的应付运费全部扣下,使我无法收

回运费。他的做法是否合法?我该如何做?还有一个。我们两人签定的协议是否

具有法律效力?

2018-12-06 17:58:29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是世界各国规范经济秩序以及整个社会秩序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各国法人制度具有共同的特征,但其内容不尽相同。
    不同的法人形成了不同的法人理论,法人制度理论成为世界各国建立和完善法人制度、规范经济秩序以及整个社会秩序的理论基础。
  • 以“公司”的名义买房贷款可以的,这里面的购房者既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的团体法人,只要附条件都是可以的。不过公司买房不管买什么房子都视为商业用房,贷款的额度一般在房价款的50%,但利率要上幅10%,不过外资公司在国内只能买一套房子。
    2、公司买房贷款和普通的购房者差不多,条件如下:
    (1)带公章和法人章,签订合同
    (2)签订合同的时候开始办理贷款,由于是以公司的名义,所以相对来说麻烦点,可能要提供流水或者其他的证明企业运营状况况的文件,这个贷款你可以找业务比较熟的银行办理;
    (3)签订完合同大约最晚20天-1个月左右就可以放款了。
  • 对于借款合同而言,债务人有义务在合同到期时返还债权人相应的借款。同时诉讼作为解决问题的方式,其所有的一切都需要由证据来证明。对于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而言,属于实践性合同,债权人不仅要提供借条证明借款合同存在,还需要提交收据、转账凭证、证人证言等材料证明自己确实已经将钱交给了借款人,这样的情况下合同才成立。
    诉讼的最终结果是法官在综合全案证据的基础上进行判决的,我们无法预测结果。
  • 《民事诉讼法》第94条规定:“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也认为,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保全的范围应当限于当事人争执的财产,或者被告的财产,对案外人的财产不得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对案外人善意取得的与案件有关的财产,一般也不得采取保全措施。所以,财产保全的范围,不能超过申请人请求的范围,或者不能超过争议财产的价额。采取保全措施,只能在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范围内,才能达到财产保全的目的,使申请人的权益得到实现,也避免给被申请人造成不应有的损失。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