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交通事故同责,对方告我赔偿时未提起反诉,他得到了我保险公司的赔偿,而我垫付的钱保险公司讲有一半要找对方赔偿,对方未买保险,我已起诉对方,但旁人都讲就算我胜诉,我也难以拿回钱,我应如何办?

2018-11-27 16:08:08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首先保险公司进行追偿时需要满足下面的条件:
    1、受害人因交通事故对侵权人有损害赔偿请求权;
    2、保险公司对受害人已实际赔付保险金;
    3、仅限于以下的法定的三种情形:
    (1)驾驶人还没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比如还在参加驾驶证资格考试;
    (2)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3)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4、追偿权的金额以实际给付的赔偿金额为限。
    确定属于保险公司可以追偿的范围后,追偿的范围还要受以下的限制:
    1、受限于受害人对侵权人的损害赔偿范围;
    2、限于保险公司实际赔偿给受害人的范围;
    3、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的赔偿,应限于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

  • 1、对于是否构成伤残,需治疗终结后进行鉴定;
    2、对于护理,需要有医院开具的相应医嘱,对于退休人员有收入的还应提交收入证明;
    3、事故发生就医,一般会有一个诊断证明书也就是俗称的伤单;
    4、需要先搞清楚肇事人与租赁公司是什么关系,是雇佣还是单纯的租赁;
    5、交强险赔偿是有限额的;
    6、执行的依据是生效判决中的赔偿义务人,通俗地讲就是判谁赔,谁就赔。

  • 1、起诉时,原告同时起诉肇事方和保险公司的,可将两者列为共同被告。侵权赔偿与保险赔付系不同的法律关系,不属于共同诉讼,本应分案处理,但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31条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道路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对保险金享有直接的请求权,且该请求权是法定的,故可从诉的合并的角度,将两者列为共同被告。
    2、起诉时,原告仅起诉肇事方的,应向原告进行释明,由原告申请追加保险公司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或者由保险公司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原告经释明后仍不追加的,以及保险公司不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法院应依职权追加保险公司为第三人。保险公司虽非事故责任人,但根据《保险法》第50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和《交强险条例》第31条的规定,保险公司作为赔付主体,与案件裁判结果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法院不得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作出对其不利的裁判,剥夺其正当的诉讼权利。并且交强险“先行赔付”原则系法定原则,应当由保险公司先行对受害人进行赔付,肇事方的责任须待保险公司赔付范围确定后方能判断。故应当将保险公司追加为当事人。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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