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离婚时,银行处理女性创业贷款时,还款事项,不让男性承担任何责任,向民政局解释是否有法律效力?法院会承认吗?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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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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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办理
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一)未到
法定结婚年龄的;
(二)非双方自愿的;
(三)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
(四)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五)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
结婚的疾病的。
四、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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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婚姻法解释三》第十六条规定,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借钱给妻子,应视为男女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后可以要求妻子归还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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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可以协商解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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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根据具体内容判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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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