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在一个同学家聚会,结果对方声称要送我回家,后来把店门锁上把我强奸了,后来没办法我和他处了一个月对象,但是他对我不好,满脑子都是龌龊的事,我有他承认强奸我的录音,我现在想告他强奸罪,他会被判处多长时间?我需要保留含有他精液的物证吗?

2018-11-22 09:58:12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犯强奸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对于奸淫幼女的,以强奸罪定罪并从重处罚。究竟哪些行为属于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严重的,法律共列了五项情形,即:
    1、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2、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3、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4、二人以上轮奸的,这里所说的“轮奸”,是指两个以上的男子在同一犯罪活动中,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对同一妇女或幼女进行强奸或者奸淫的行为;
    5、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这里所说的“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是指因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导致被害人性器官严重损伤,或者造成其他严重伤害,甚至死亡的。
  • 强奸,是一种违背被害人的意愿,使用暴力、威胁或伤害等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的一种行为。所谓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触犯强奸罪的应该如下判处:  
    (一)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三)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1、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在司法实践中,“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一般有以下几种:  
    (1)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手段残酷的;  
    (2)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或者多次的;  
    (3)轮奸妇女尤其是轮奸幼女的首要分子;  
    (4)因强奸妇女或者奸淫幼女引起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以及其他严重后果的;  
    (5)在公共场所劫持并强奸妇女的;  
    (6)多次利用淫秽物品、跳黑灯舞等手段引诱女青年,进行强奸,在社会上造成很坏影响,极大危害的。  
    2、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3、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4、二人以上轮奸的;  
    5、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此外,对于强奸犯出于报复、灭口等动机,在实施强奸的过程中,杀死或者伤害被害妇女、幼女的,应分别定为强奸罪、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按数罪并罚惩处。
  •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犯罪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适用第三款规定。第一百一十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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