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在一私营企业打工,从进厂到现在已经两年时间了,企业不与我们签订劳动合同,也不缴纳养老保险,我们的工作时间也没有节假日。众所周知,我们的工资包括四部分组成: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工龄工资和高温补贴。可是在领工资时发现,工资单上面包括了节假日补助工资等。我的问题是:

1、在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我们可以要求企业给我们缴纳养老保险吗?(从进厂之日起开始缴纳)

2、如果我们主动要求辞工,可以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等的规定得到补偿吗?

3、《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七条中所说的“工资”,具体包括那些收入?

劳动合同纠纷
2018-11-19 12:57:09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工资里面不可以包括保险等社会福利。
    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

    (一)计时工资;

    (二)计件工资;

    (三)奖金;

    (四)津贴和补贴;

    (五)加班加点工资;

    (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在这六部分中并未包括福利。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规定: “单位支付给劳动者个人的社会保险福利费用,如丧葬抚恤救济费、生活困难补助费、计划生育补贴等”不属于工资范围。
  • 签订劳动合同的工资应该要小于或者等于社保缴费工资。因为实际发放工资,一般大于合同工资,其中有补贴、加班费等。每年可能增加工资。社保交费的基数是去年的月平均工资。
    社保缴费标准如下:个人实际应发工资低于社平工资60%的,按社平工资的60%为基数*缴费比例。
      个人实际应发工资高于社平工资60%的,按实际应发工资为基数(但最高以社平工资的300%为限)*缴费比例。
  • 你可以通过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的方式予以解决。
    1、社会保险属于国家强制性保险险种,任何建立了劳动关系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参加,对此,《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第七款作了明确规定。公司未为你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做法是违法的。
    2、你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的规定,即时解除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同时有权要求得到相应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
    1.5个月工资),补缴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等。
    3、不必担心公司损毁合同,因为如果公司不与你签订劳动合同,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需要承担支付第八十二条规定的二倍的工资的法律责任,时间从进入公司工作满一个月的次日起开始计算。你还可以要求公司支付11个月的二倍的工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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