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法医鉴定是属于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并且,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工作。司法部《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试行)》第24条规定,司法鉴定从受理之日起一般应当在15日内出具司法鉴定文书,如确需延长的,经向委托人说明理由,可延长至30日。
复杂、疑难案件的鉴定时限确需延长的,经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批准并征得委托人同意,可再适当延长。延长期不得得超过60日。如果公安局的法医鉴定另有规定则从其规定,如果公安局的法医鉴定另外没有规定,则应按此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