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继承法》第七条、二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条、12条、35条、38条、41条规定,遗嘱无效的情形还有:
1、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即使其本人后来有了行为能力,仍属
无效遗嘱。
遗嘱人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遗嘱则有效。
2、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
3、伪造的遗嘱无效。
4、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遗嘱内容无效。
5、如遗嘱指定的
继承人有故意杀害
被继承人的或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情形,由该继承人继承遗产的遗嘱部分无效。
6、如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遗嘱的这部分内容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