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罪的立案标准:1、根据《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
(1)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五百元至二千元为起点。
(2)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五千元至二万元为起点。
(3)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三万元至十万元为起点。
(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上述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盗窃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具体数额标准,并分别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备案。
2、如果盗窃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但情节轻微,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作为犯罪处:
(1)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作案的。
(2)全部退赃、退赔的。
(3)主动投案的。
(4)被胁迫参加盗窃活动,没有分赃或者获赃较少的。
(5)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