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财产的分配顺序:
1、支付企业清算期间为开展清算工作所支出的全部费用,即清算费用;
2、支付应付款付的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等;
3、缴纳所欠税款;
4、清偿其他各项无担保债务;
5、在投资者之间分配剩余财产。股份有限公司,应按优先股股份面值对优先股股东分配;优先股股东分配后的剩余部分,应按普通股股东的股份比例分配给普通股股东。如果剩任意财产不足全额偿付优先股股本,则按先股股东股份面值的比例分配。
公司解散并不意味着公司法人资格立即消灭。公司于清算期间被称为“清算中的公司”,又称清算法人,仍然维持法人的地位,但是公司从事经营活动的权利已被剥夺,其职能只限定在清算目的范围内。对“清算中的公司”的法律地位,学者有不同看法:一是,“拟制存续说”。认为公司解散即消灭了公司的法人资格,只是为了清算的目的,而拟制公司的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