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异地工伤保险的有两种认定方式:
1、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第2款规定,工伤职工在事故发生伤害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该条例对"统筹地区"是注册地还是生产经营地未作明确规定。同时条例第11条规定,对于流动性较大的行业,可以采取相对集中的方式参加异地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行业的主管部门制定。
2、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在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认定。
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18号)第3条规定,用人单位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在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在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在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生产经营地的规定依法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