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来,城市规划工作是由各级政府负责管理的。1980年 12月9日,国务院批转的全国城市规划工作会议纪要中指出:"尽快建立我国的城市规划法制","国家有必要制定专门的法律,来保证城市规划稳定地、连续地、有效地实施。"1984年1月5日国务院颁布了《城市规划条例》。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第一部关于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的基本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