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起诉离婚的证据如下:
1、结婚的证明材料(结婚证或婚姻登记机关证明)。
2、婚姻基础状况的证明材料,如经人介绍或包办买卖婚姻等证明材料。
3、婚后夫妻感情变化、引起离婚原因的证明材料:如因第三者插足引起离婚的,提供第三者介入的具体事实、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证明材料;如有生理缺陷、精神病的,提供诊断书、鉴定书。
4、夫妻关系现状的证明材料:如分居的,提供分居时间、原因等材料。
5、曾经起诉离婚的,提供法院判决书、裁定书等材料。
6、双方经济状况:双方收入、存款、债权债务等证明。
7、住房证据材料:如产权证、租赁合同、证明或产权单位对租赁关系的意见。
8、子女状况:提供子女出生证、户口证明,夫妻双方抚养条件、子女愿意跟随哪一方生活的表示证明。
9、财产清单:包括财产的品种、数量、现状,取得时间和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