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生活护理费仅限于已经评残且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评残后经过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即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直至死亡。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因此工伤人员不管是在职还是已经退休,只要存在护理等级,都应当享受护理费。退休人员护理等级有变化的,应当按照新鉴定的护理等级继续享受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具备生活不能自理的条件的工伤职工通常要达到3级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