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六个月后如果不继续申请查封,则解除冻结。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107条:人民法院执行生效法律文书,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执行结案,但中止执行的期间应当扣除。确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第108条:执行结案的方式为:
(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2)裁定终结执行;
(3)裁定不予执行;
(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