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情况下,执行异议的审查和复议期间,法院不会停止执行程序的进行,但是有一般情况就有例外。若被执行人、利害关系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停止相应处分措施的,法院可以准许;若申请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继续执行的,法院应当继续执行。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