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争议仲裁可以反诉。
(一)被申请人有权依据同一仲裁协议提出反请求。被申请人提出反请求的,应当在收到受理通知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提交。
(二)仲裁庭应当自受理被申请人的反请求申请之日起5日内,将反请求申请书副本送达申请人。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反请求申请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本会提交书面答辩;未提交书面答辩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三)仲裁庭应合并审理同一纠纷的请求和反请求。被申请人逾期提出的反请求,可以向本会另行申请。是否合并审理,授权仲裁庭作出决定。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条: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