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现有的法律规定,已经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与房屋所有权证统一登记为不动产产权证了。现在在办理产权的话已经没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了,即土地使用证。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四条: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不动产登记遵循严格管理、稳定连续、方便群众的原则。不动产权利人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登记程序的改变而受到影响。第七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